(一)抚养权归属问题
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哺乳母亲抚养;
2. 两周岁以下,一般跟随母亲,特殊情况跟随父亲,包括母亲生重病;母亲不愿意,父亲愿意等。
3. 两周岁以上,父母都要求直接抚养,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请求方的举证证明责任:
(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2)子女愿意随其生活;
(3)具有抚养能力。
优先条件包括:
(1)已做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八周岁以上,父母都要求直接抚养,应考虑子女的意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47条(二)抚养关系能否变更?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57条。(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能否探望子女?
父母享有探望权。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定条件下亦享有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 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数额和给付期限长短则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判决。(一)抚养费的数额
1.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4.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3.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三)抚养费数额可视情况增加
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举证证明要求:
(1)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水平或者子女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或其他正当理由;
(2)父或母有给付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50、51、52、53、55、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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