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女士和丈夫准备离婚,郑女士提出想要孩子的抚养权,丈夫说,孩子可以给你,但是房子必须归我。郑女士不同意,丈夫就把患病的孩子带走了,此后一直不让郑女士探望。
因为孩子病情加重,郑女士心疼孩子,最终被逼无奈和丈夫签署了离婚协议,并答应把房子给丈夫。可是这是郑女士唯一的住房,她和孩子未来无家可归,郑女士不知道如何是好,想问问律师该怎么办?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
虽然我们在之前的案例中也说过,离婚协议属于一揽子协议,一般情况下不能够随意撤销。但是在本案中,综合考量两个人离婚协商的全过程,可以看出郑女士的丈夫强行把孩子带走,长期不让郑女士看望孩子,并要求郑女士将房子赠与他,来作为他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件,这些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离婚过程中父母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合理限度,这种行为方式和目的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正面评价。
而且郑女士在离婚协议中同意将房子过户给丈夫,这不是她在意志自由的状态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做出适当妥协让步的合理范围。所以郑女士可以要求撤销离婚协议,房子还是郑女士的。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第一款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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