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客服
扫一扫

扫一扫加我

返回顶部

离婚诉讼双方承认共同财产但未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据法

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承认共同财产但未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据,法院不予分割的案例(泰安离婚律师马老师推荐)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原为夫妻。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xx2014)泰民一中民事判决书,裁定原告与被告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因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位于泰安市岱岳区曹店办事处房产的权属,法院未予处理。原告向本院请求裁定涉案房屋归其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五项证据均不能证明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证明系争房屋是原被告结婚后进行装修的。因此,一审法院对原告主张涉案房屋归属于其的主张不予采信。得到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为: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争议财产是否应当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共同财产。上诉人主张,涉案财产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有的财产。二审提交的户口证明等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涉案财产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结婚后新建的财产。上诉人收集证据后,可以就涉案财产是否为原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提出主张。综上,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原标题: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刘某、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邵阳婚姻继承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hunyinjicheng)提供邵阳市婚姻继承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