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要求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协议离婚,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本文将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离婚的程序及操作技巧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关键词】协议离婚 前置特别程序 离婚程序及救济途径
作为婚姻律师,我今年遇到了多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案件,特别是夫妻一方因遭遇事故而丧失行为能力、另一方领取赔偿款后却不履行扶养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近亲属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往往选择代其起诉离婚。现在随着疾病、事故等一些不确定因素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在不断地增多,为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笔者现结合相关的法律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的制度和程序做一些浅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不适用协议离婚的原因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通过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方式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
其次,因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完全自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这个现实条件,所以不能进行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协议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的分割、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该协议。以上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不能完成,所以不能进行协议离婚。
再次,诉讼离婚可以更好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利,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只有通过诉讼才能达到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程序的特殊性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必须进行前置特别程序,即: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
下面我就结合一个案例来介绍一下这个特别程序。于女士与陈先生是一对夫妻,于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处于昏迷状态。陈先生不履行夫妻义务,他既不履行扶养义务,也不提出离婚,而且还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配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如果不变更监护关系,会出现法庭上原告席与被告席上是同一人的情况。但有了这种前置程序,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于女士的母亲向法院提出宣告于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监护人。这个特别程序需要立民特案号,案由为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具体操作为:于女士的母亲张某作为申请人,于女士作为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于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于女士的母亲张某作为其监护人。法院在收案后会给每个监护人做笔录,并对于女士的病历进行质证,在委托鉴定机构对于女士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后,依据最终鉴定意见,确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依鉴定意见认定于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指定于女士的母亲张某作为监护人。确定了监护人后,便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其诉讼由监护人代理。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判决的情况
1、鉴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体状况,在生活上需要照料,经济上需要有人护理。法律倡导良善的价值观,所以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起诉离婚时会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鉴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体状况,在生活上需要照料,经济上需要有人护理。法律倡导良善的价值观,所以会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以维护司法应守护社会价值。
2、法院如果认为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无法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会对离婚诉请予以支持。
且司法实践中不能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较多的财产,其配偶既不提出离婚,也不照顾对方,而是利用财产管理人的身份挥霍对方财产,如果一概不允许其离婚,可能会出现在合法婚姻的幌子下肆意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情况。且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正常的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更有利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会作出离婚判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案例很多,法院基于不同的理由会做出不同的裁判,有的准许离婚,有的不准许离婚。在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问题上,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基本生存问题。如果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后没有其他近亲属进行照顾、看护,其生存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此种情况不宜准许离婚。如果其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可以准许离婚。人民法院既不能如封建社会立法中规定的 “有所娶无所归者,不去”而不准许当事人离婚限制或变相剥夺当事人享有的婚姻自由权,也不能不切案情实际一律判决离婚。人民法院本着婚姻立法精神和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考量个案案情妥善处理。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的救济途径
根据一审裁判类型的不同,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做了以下区分:
1、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 离婚案件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的,在该判决未生效前,原被告均可提起上诉。(注意:因离婚案件不仅涉及身份关系,还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问题,二审法院如果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应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债务问题作调解,调解不成的,不能直接改判离婚,而应发回重审。换言之,这种情形下当事人提起上诉的请求是受到限制的。)
2、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双方均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可以改判不准离婚。二审法院审理后,仍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作出判决。
3、法院作出的不准离婚或者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法院作出不准离婚或者准予离婚的判决,原被告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原被告均不得提起上诉。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不服一审判决 ,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再审。
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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