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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履行抚养协议案例

父母离婚

约定高额抚养费

小明(化名)今年15周岁,父亲老唐是台湾人,但他跟随母亲赵女士居住在厦门湖里区的一个小区里。赵女士今年43岁,她比前夫小六岁,这一次,她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状告前夫,要求对方支付上百万元的抚养费。赵女士说,小明是她与前夫的婚生子。9年前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离婚。当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小明由赵女士抚养,而父亲老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4000元。协议书中的第一条还约定,上述费用要一直支付到小明成年为止,即2019年12月止。另外,双方还约定,房产全部归赵女士所有,而债务全部归被告老唐承担。

因为欠费

儿子状告父亲

但是,离婚之后,老唐并没有履行协议,没有按约定支付抚养费。经查,他仅仅于2013年支付4000元抚养费给赵女士,此后,就再也没给过孩子钱。据老唐自己解释说,没有支付抚养费事出有因,是因为前年年底,他忽然患急性心肌梗死、急性阑尾炎等疾病,为此到浙江省和台湾的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导致他财产和收入减少。

小明和赵女士起诉认为,老唐没有支付抚养费,违反了协议约定,因此,他们请求法院判令老唐支付拖欠的85个月抚养费,按每月人民币14000元计算,共计人民币1190000元。在法庭上,老唐答辩说,离婚协议是他与前妻赵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离婚后经济发生变化,而且因心肌梗死住院治疗,现在已经无法按当时的协议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支付上百万元

厦门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老唐与赵女士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按照约定,被告老唐每月应支付给婚生子小明抚养费14000元,但是,老唐未能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现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协议书约定,支付85个月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针对老唐辩解其离婚后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理由,法院没有采纳。法官指出,由于老唐未举证证明其离婚后的经济状况变化及每月的收入,而且他也没有与原告协商变更抚养费,因此,老唐的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由于老唐曾于2013年支付抚养费4000元,应在总额中予以扣除。因此,一审判决要求老唐应支付抚养费1186000元(14000元/月×85个月-4000元=118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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