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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询问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和离婚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及离婚后行权所得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批复
(粤高发民一妇字[2009]第1号) 5)

××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们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基本同意你们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意见。 LF婚前获得的股票期权被XT科技公司作为激励机制,赋予员工购买公司股票的条件资格。它们不是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权。这种期权要转换成能够实际获得产权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在LF与SHS联姻期间,LF的部分股票期权得以行权并获得财产权。虽然离婚后LF只行使了股票期权,但这并不能改变他在婚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取得实际财产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LF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而取得的股权部分,属于在关系存续期间明显取得的财产收益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

  2009年7月20日

  附件:
××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和离婚后行使的收益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请示
×中法(2009)第44号

  1。案件基本情况
  SHS与LF于2002年×29日登记结婚,并于2004年×20日在AB市DC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2004)××法民一初字第256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 LF和SHS自愿离婚; 2、位于××市××区××路××家××7E一套商品房归LF管理使用,未付房款继续由LF自行支付; 3、LF应于2004年12月20日前向SHS支付房费6万元; 4、LF应于2004年12月20日前支付SHS补偿费。 5、自用日常衣物归个人所有;六、LF应于2004年12月20日前向SHS支付租金3500元。” XT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T科技公司)是XT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T控股)。2000年3月,LF加入XT科技公司。2001年8月10日,XT Holdings以每股0.0497美元的授予价格授予了525,000股LF期权。根据期权计划规定,LF在授予期内每一年可行权期权总数的四分之一,四年后可全部行权。 2004年6月,XT Holdings在KH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4年12月,LF对80,000股股票行使期权(即以每股0.0497美元的价格购买相同数量的股票),并在行权当天出售80,000股以获取现金。 2005年1月,LF行权85,000股并出售该股票。 2005年7月,LF行权6万股并出售该股票。 XT股票2004年12月、2005年1月、2005年7月收盘价分别为4.62港元、4.55元、6.1元。 SHS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离婚财产分割时未分割财产约50万元。实际财产将根据法院调查结果确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二审法院的认定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SHS与LF离婚后,双方均未对LF行使期权购买XX控股公司股份的事实提出异议。卖掉了,法院也确认了这一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LF公司通过行使期权取得的股份价值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共同财产,价值如何计算? ……
  (以下内容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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