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彩礼是一种彩礼,通常由男方给女方以缔结婚约。当婚姻发生变化时,彩礼作为婚姻财产的一部分应该怎么处理?彩礼返还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整理了相关内容并介绍给你。一、彩礼返还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以双方离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第五条:登记结婚,尚未同居的,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品、赠品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的来源和数量。原则上,各方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归各方所有。
2.第十九条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对方因索要财产生活困难,可以酌情返还。如果很难确定获得的财产是请求还是赠与,可以作为赠与处理。
二、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此外,对本条中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情形,应当作限制性解释。这种情况是指支付彩礼的一方婚前支付债务,婚后没有经济来源偿还债务,或者婚前用家庭财产支付,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不能靠自己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生活困难的确定应根据支付的彩礼金额、支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参照目前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婚前支付,给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难的情形。但如果一方同居两年以上,生过孩子,或者彩礼用于同居,一般不支持。
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共同居住两年以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不满两年,但有子女的。
(3)收到的彩礼确实已经用于同居。
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第三种情况解释如下:一是要求已经用于同居。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避免以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婚前女方购买的嫁妆不能视为用于同居。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她的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所以不能使用这一规定。此外,共同生活的定义主要限于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共同经营投资等发生的费用。
基于以上,彩礼属于正常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涉及的经济纠纷中,婚前的赠与和赠与应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您对此仍有疑问,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涉及《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马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以双方离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第五条:登记结婚,尚未同居的,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品、赠品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的来源和数量。原则上,各方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归各方所有。
2.第十九条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对方因索要财产生活困难,可以酌情返还。如果很难确定获得的财产是请求还是赠与,可以作为赠与处理。
二、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此外,对本条中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情形,应当作限制性解释。这种情况是指支付彩礼的一方婚前支付债务,婚后没有经济来源偿还债务,或者婚前用家庭财产支付,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不能靠自己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生活困难的确定应根据支付的彩礼金额、支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参照目前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婚前支付,给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难的情形。但如果一方同居两年以上,生过孩子,或者彩礼用于同居,一般不支持。
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共同居住两年以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不满两年,但有子女的。
(3)收到的彩礼确实已经用于同居。
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第三种情况解释如下:一是要求已经用于同居。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避免以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婚前女方购买的嫁妆不能视为用于同居。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她的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所以不能使用这一规定。此外,共同生活的定义主要限于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共同经营投资等发生的费用。
基于以上,彩礼属于正常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涉及的经济纠纷中,婚前的赠与和赠与应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您对此仍有疑问,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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