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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旦闹到法庭还能挽回吗

前几年,一位助理来法院工作即将满一年,她想写一篇关于家事审判的调研,于是梳理了本院之前几年的离婚纠纷,当她梳理案件结案方式时,发现有一种方式是“和好”,她问我这是什么结案方式,我当年下庭办案时间也不长,我也没遇到过,于是两个人跑去问师傅。

师傅听了哭笑不得,说离婚案件,如果夫妻双方经法官调解双方表示已经和好,原告也不再起诉了,可以不出具法律文书,在笔录中载明,就可以结案了。

我们两个人听完后恍然大悟,离婚案件审理了一年多,大概是我审判水平有限,从没把夫妻双方劝解的和好过,自然不知道还有这么一种结案方式。

师傅倒是没对我的审判能力进行评价,只是感叹说,八十年代离婚案件特别好审理,那时候开庭都不在法院,每个审判员各包一片,上班就骑着自行车下片,开庭就在居委会的办公室开,庭审时双方父母、单位工会人员还有居委会人员都在,大部分案件原告也不是真想离婚,只是想吓唬吓唬被告,开庭时法官批评教育一下,被告的单位和居委会的人从旁劝解,被告有个明确的态度表示认错改正,原告表示原谅,做个笔录这个案子就以调解和好的方式结案了。

师傅感叹说,现在当事人和以前可是不一样了,来法院起诉离婚的那是真准备离婚的,判决驳回一次下次肯定还来,特别坚决,这几年能调解和好的案子是越来越少了,难怪你们新办案的同志都不知道还有这种调解方式。

后来橙子办离婚纠纷,还真有两三对在橙子的劝说下调解和好的,让橙子也感受了一下传说中的调解和好的结案方式。结果有一回一个同事跑我这来兴师问罪,说刚收了一件离婚纠纷,你半年多之前调解和好的,你是怎么调解的,怎么和好了又过来起诉了?真是说的橙子无言以对。

前些天公布的民法典(草案),对于协议离婚方式增加了三十天的限制,而对于诉讼离婚并没有做大的改动,之前呼声很高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并没有放进来。橙子对于协议离婚不了解,不好说这种限制是不是真的能起到避免或者减少冲动离婚的现象。但是橙子一直对诉讼离婚中“冷静期”制度不是很看好,毕竟依照自己这些年积累的审判经验来看,来法院诉讼离婚的夫妻,极少有不冷静的,起诉到法院对簿公堂基本上再回头的可能性很低,因此,不离婚誓不罢休的有之,两家亲属法庭外大打出手的有之,调解和好的真是太少了。当然,这也许是因为橙子群众工作能力有待提高,大概不应该一概而论。

所以总体来说,橙子对于诉讼离婚的夫妻能否调解和好持悲观态度,有时候不能只看到好多夫妻一时冲动闪婚闪离,还要看到很多当事人欲离婚而不可得,以至于我经常觉得结婚要慎重,离婚要趁早。真想解决高涨的离婚率带来的社会问题,与其限制离婚,不如加事前的教育,让更多的年轻人结婚前乃至生育子女前对于未来有必要的了解,结婚和生育应当以充分了解深思熟虑作为前提,而不应当是随波逐流一时冲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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