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客服
扫一扫

扫一扫加我

返回顶部

签订离婚协议但未离婚,财产分割规定有效吗?

签订离婚协议但未离婚,财产分割规定有效吗? ? 案件简介
原告:莫某某,女,汉族,31岁,住广东省怀集县xx镇。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34岁,住广东省怀集县xx镇。
原告莫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向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莫某称,原告与被告李某于2002上半年经介绍认识。他们于20033登记结婚,同年10生子。一子,李。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加之仓促结婚,导致婚后两人性格完全不一致。被告自私多疑,将妻子视为个人财产。原告作为一名教师,在与同学、同事或学生家长见面时,难免要互相交谈。但被告却干扰、限制原告的正常交往,对原告出言不逊,甚至侮辱原告人格。通常情况下,原告和被告很少互相交谈。当原告生病时,被告却冷漠无情,双方根本无法建立起正常的夫妻关系。 2007暑假,原告为维持家庭生活、缓解夫妻矛盾,向被告提出外出当家教。被告反对,原告母亲阻止原告外出,声称“如果要出去补习,必须先办理离婚手续”等。由于原告与被告关系持续恶化,双方于52010同意离婚,但因财产等问题协商未果。 20107,被告诈骗原告将(xxxx第《土地使用证》号)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全部转让给被告,以侵占被告的共同财产。离婚时的夫妻。 20108月初,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并更换了屋内所有门锁。原告被迫租房子与儿子同住。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彻底破裂,根本没有和解的可能。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被告的财产包括宅基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2006)第xxxx号怀城镇《土地使用证》]价值15万元及电器、家具等,依法分割处理。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儿子李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价值为约1510,000元)依法均分; 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莫某某与被告经过介绍,经过一年的自由恋爱,双方对对方的性格已经有了完整的了解,应该有扎实的婚前基础。婚后,夫妻俩生下了儿子李某。被告通过人事关系两次向原告调动工作岗位。 200912,原告因病住院15天,被告每天陪伴原告直至康复,可见夫妻俩感情深厚、牢固。原告与被告之间还有和解的可能,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官对原告多做思想工作,使原告放弃离婚的想法,挽救婚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原告莫某与被告李某于2002上半年经介绍相识,双方于3登记结婚。 2003,同年于21生下儿子,取名李。婚后,原告与被告关系较好。 2007 2016年暑假期间,李某阻止莫某外出当家教,双方发生言语争执。此后,夫妻俩的关系时好时坏。 20105,莫某某起草一份离婚协议书交给李某某。李某某承诺,如果儿子由他抚养,他会办理离婚手续,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女方名下,价值201万元)归女方所有。男人。同年7,原告、被告均到土地管理部门变更了原(2006xxxx《土地使用证》号范围内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莫某某名下。名下李某某。但李某某反悔,不同意离婚。同年初,莫某某搬出家并租房子,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
判决摘要
离婚双方达成的协议为必备协议,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有效。双方财产的处理以离婚为准。虽然产权变更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但由于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尚未生效。权利人发生变更的财产,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undefined

邵阳婚姻继承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hunyinjicheng)提供邵阳市婚姻继承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