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客服
扫一扫

扫一扫加我

返回顶部

离婚时租赁财产如何分割?

咨询我

顾问团队

法律问答顾问

离婚案件中,夫妻之间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房产如何分割。这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难题。各种离婚房产纠纷中出租屋如何处理

1。租赁权的处理

离婚时租房的难点主要在于租赁权的处理。由于租赁权是由承租人与单位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协议产生的,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的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房屋不能已处理,但租赁权可以处理。

夫妻离婚时,《婚姻法》没有解释租用的公屋如何处理。 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出了若干规定。主要内容是:一方租用夫妻双方均可租用的公房的,承租人可以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公房可以夫妻双方合租,如果面积足够大,可以单独使用一个房间,双方可以分开出租。如果该房产可以单独出租,或者租户可以为另一方解决该房产的问题,则可以获得许可。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公房租赁应当按照《合同法》《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办理。

2。进入产权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租用的公共房屋,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共同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公共住房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权转让的方式挂牌交易,因此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一方租用的公房按照福利政策分配。结婚后,购买共同财产作为财产权。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无法体现,因此,离婚时分割财产权时,可以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2。一方婚前租用的公屋,系以个人财产对价取得。结婚后,购买共同财产被视为财产权。离婚分割财产时,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支付的对价部分,应当确定为当时租赁的夫妻的个人财产。有产权财产的残值,应当按照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租用的公房,婚后购买为产权的,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赠予对方的赠与。夫妻。离婚时,财产可以直接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是以配偶一方的名义购买的,但并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是以父母其中一方的财产购买的。产权契据属于配偶双方的名下,并且应保留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当财产被分割时,财产的来源才被认为是适当的。它最初是由一位父母租用的公共房屋,然后以一位父母的名义而不是夫妇的名义购买的。该投资来自一位父母,并且应该是一位父母的财产。虽然原本由父母一方租用的公共房屋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但产权证书上不仅包含配偶一方或双方的姓名,还包含父母一方的姓名。房子是家庭的共同财产。

邵阳婚姻继承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hunyinjicheng)提供邵阳市婚姻继承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