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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有些继承人会不会食言放弃继承权


原告诉称
秦某峰、秦某聪、秦某杰、秦某涛向本院提起诉讼: 1、判令将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由秦某峰继承、秦某峰转让给秦某聪、秦某杰和秦某涛。每人按折价75万元补偿; 2. 秦某坤将承担律师费。
事实与理由:秦某鹏和赵女士是原配夫妇,婚后育有五个孩子,分别是秦某聪、秦某坤、秦某杰、秦某涛、秦某峰。他们一生中没有其他收养的孩子或继子女。秦某鹏于2002年4月12日去世。赵女士没有再婚,于2020年4月7日去世。两人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1号房是他的父母用工作年限参与房改出资购买的。它登记在秦某鹏的名下,并在父母去世后成为他们的遗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2号房(以下简称2号房)是一处出租的酒店。登记实际承租人为赵女士。
秦某鹏去世后,赵女士与五个孩子达成协议,将2号房的承租人更名为秦某坤,该房子将由秦某坤居住和使用。秦某坤放弃1号房的继承权。秦某坤于2004年6月30日发表声明:2号房的主人更名为秦某坤后,我将放弃1号房的继承权。我特此声明宣布。在底部注明姓名和日期。 2号房的住户已改为秦某坤的情人郭女士。 2005年4月1日,赵女士在公证处制作了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明确赵女士所拥有的1号房份额以及家具、现金、珠宝等其他财产均归秦某聪、秦某杰、秦某涛、秦某峰。个人继承。
我的父母生前就住在1号楼。 2020年8月起,该房子就被秦某峰出租了。租金用于偿还拖欠的物业费和取暖费。我们多次要求秦某坤配合继承、转让登记,但秦某坤以各种理由拒绝,我们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秦某坤辩称,他不同意秦某峰、秦某聪、秦某杰、秦某涛的说法,他在诉讼中所说的与事实不符。 1号楼是我父母唯一的遗产。 2号房并非公租房,而是在海淀区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拆迁安置房。我在这里住了20多年了。这房子不是我父母的遗产。 2号房的住房证在我妻子郭女士名下,她定期向大队交房租。1994年装修拆迁时,我父母在西城区四合院的老房子原来有五间套房。按照当时的拆迁政策,他们被调换了五间安置房。其中,秦某涛、秦某杰被搬迁至大兴区,秦某峰被搬迁至A号,秦某聪搬迁前与非当事人换了房子,而他原本应得的B号房则由非当事人居住。派对。
因为当时我在外地打工,所以父亲到拆迁办以母亲的名义交换了2号房并租了下来。这个人就是我的母亲赵女士,这是我父母留给我的。这套房子是我父母生前共同决定的。由于害怕兄弟之间发生争执,我的父母于2000年6月15日给我写了一份遗嘱,表示2日将房子送给我,但不放弃1号房的继承权。 2004年12月30日是在秦某杰的胁迫下写成的。当我回到北京给安置房改名、交13年的取暖费时,妈妈签完后还让我兄弟们签字。 ,我没办法,只能去秦某杰家,但他要求我放弃1号楼的继承权,才同意帮我签字。
我在他的威逼下签了声明,但条件是2号房的主人要把名字改成我的名字。我的理解是,2号房的业主和户口簿上的户主必须登记在我的名下。现在条件不具备,我又不是2号房的业主或户主,所以该声明无效。我于2012年3月8日写了《撤销原声明》。由于北京的户籍政策,我退休后不能将户口迁回北京。只有我女儿秦某佳有北京户口。现在2号房的户主是秦某甲。我是在我母亲去世后才知道遗嘱日期是2005年4月1日。立遗嘱时,母亲已八十多岁,腿脚不好。我认为是别人强迫我母亲这么做的。
母亲临终前告诉秦某聪,我拥有1号房的股份。母亲去世后,秦某聪也将母亲的话告诉了其他兄弟。 2020年8月开始,秦某峰租了1号房,他告诉我租金是房租的十二分之一。此后他还按照这个比例给了我两次租金,而且租金没有用来偿还物业费和取暖费。他用了母亲留下的6万多块钱。双方对于我父亲的房屋份额不存在争议。我应该得到十二分之一。我母亲生前的口头遗嘱规定,我的那份房子应由五个兄弟平分。由于我在北京没有房子,所以我要求1号房是我的,我会给别人折扣补偿。

法院认定,
秦某鹏和赵女士是原配夫妇,婚后育有五个孩子,分别是秦某聪、秦某坤、秦某杰、秦某涛、秦某峰。秦某鹏于2002年4月12日去世,赵女士于2020年4月7日去世。秦某鹏和赵女士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北京市海淀区1号楼(以下简称1号楼)登记在秦某鹏名下。房产权属证明是1993年9月24日取得的,是秦某鹏和赵女士的共同财产。
秦某聪、秦某杰、秦某涛、秦某峰主张秦某坤于2004年6月30日发表声明,放弃1号房继承权。声明内容如下:海淀区2号房业主变更后他的名字给秦某坤,我将放弃1号房子的继承权。1号房子的继承权由秦某坤签名并注明日期。秦某坤承认上述声明是他自己写的,但认为该声明是在秦某杰的胁迫下写的,而执行该声明的前提是第二套房子的主人和户口簿的主人都改为秦某坤现在的第二套房子是从大队租的,他的妻子郭女士登记在房屋证上,没有开出房产证。
秦某坤辩称,他于2012年3月8日发布了《撤销原声明》,主要内容是:2012年正月初五,秦某聪让我和秦某涛处理1号楼的取暖费。 1、并将房产证变更为赵女士。我不同意,所以我撤销2004年6月30日写的原声明,并声明我不会放弃1号楼的继承权。秦某聪、秦某杰、秦某涛、秦某峰都认可上述内容的真实性《撤销原声明》。秦某坤把它发给了秦某峰。但他们认为秦某坤在获得二号房租赁使用权时就履行了这一说法,秦某坤主张撤销。如果理由不成立,该撤销意向不能生效。
关于2号房的情况,秦某坤提交了以下文件: 1、房屋证明,签发日期为1995年2月28日,出租日期为1994年10月25日,房屋名称为郭女士; 2、房屋供暖合同; 3.租金收据和统计表。秦某聪、秦某杰、秦某涛、秦某峰都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为该房子已更名为秦某坤情人郭女士的名字,并认为秦某坤放弃1号房子继承权的声明是正确的。 1已经实现了。对于2号房的名字之所以登记为郭女士,秦某坤表示,当时可以改成自己的名字,但因为郭女士的雇主可以报销取暖费,所以就改成了郭女士。郭姓。更名是在2004年。
秦某坤还主张秦某鹏和赵女士在2000年6月15日留下遗嘱,遗嘱内容如下:我将把海淀区2号楼送给我的二儿子秦某坤,其他人应该不争论它。秦某聪、秦某杰、秦某涛、秦某峰都承认遗嘱的真实性。秦某坤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和汇款凭证,证明秦某峰为他的一号房支付了十二分之一的租金。双方一致认为,他父亲秦某鹏的份额应由五人平分。秦某聪、秦某杰、秦某涛、秦某峰都承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房屋转让前缴纳租金是出于家庭关系,并不意味着他们承认秦某坤对1号房的继承权
秦某聪、秦某杰、秦某涛、秦某峰声称,赵女士于2005年在公证处立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如下:我丈夫秦某鹏名下有一处房产。现在我的丈夫已经去世,为了避免纠纷,我决定将我的上述财产份额留给我的四个儿子秦某聪、特鲁姆普、秦某涛、秦某峰,在他去世后作为个人继承。秦某聪、秦某杰、秦某涛、秦某峰检索并提交了公证档案,包括申请表、亲属关系证明、采访笔录、遗嘱、录音等材料。他们认为,档案显示赵女士有能力订立遗嘱,遗嘱内容是其真实含义的表达。秦某坤不赞成公证遗嘱,认为立遗嘱时赵女士已经八十多岁了,可能是被胁迫或被迫无奈。公证处没有对赵女士的行为能力进行审查,档案中也没有健康证明;
公证申请表的内容并非赵女士本人所写。录音中,赵女士首次真实表达了财产的份额是留给秦某坤、秦某杰、秦某涛、秦某峰的。经打断、指点后,赵女士不得不改口,该遗嘱并非赵女士的真实表达;另外,文件存在被篡改的情况,并且没有人对修改进行签名;录音不完整,部分内容听不清,且未提供视频,因此公证内容不真实,公证书被篡改。公证书存在重大瑕疵,应视为无效。
公证档案申请表备注栏注明,因申请人赵女士书写有困难,经其同意,由公证员代为填写,并将填写的内容宣读至赵女士签名。签名并注明日期。采访笔录中,公证员询问财产处置意见,赵女士回答:我的一号财产留给我的儿子秦某聪、秦某杰、秦某涛、秦某峰。公证人问为什么房子指定为四人继承?赵女士回答:我的另一个儿子秦某坤已经从我那里获得了一份财产,但其他儿子还没有,所以我想把这笔财产留给他们四个人继承。公证员询问了赵女士的精神状况以及是否自愿立遗嘱。赵女士回答:我的身体和精神状况都很好,是我自愿立的。

判断结果
秦某鹏拥有的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归秦某峰继承所有。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秦某峰将向秦某聪、秦某杰、秦某涛各支付75万元的购房折扣。

金双全点评
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从死者去世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捐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的公证由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办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配给配偶,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这种情况下,1号楼是秦某鹏和赵女士的共同财产。秦某鹏去世后,他一半的份额将由赵女士和他的五个孩子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若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分前作出放弃继承声明。如果没有注明,则视为继承。在遗产清算前或者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后悔放弃继承权的,人民法院将根据继承人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确定后,如果继承人后悔放弃继承权,则不予承认。秦某聪、秦某杰、秦某涛、秦某峰主张秦某坤在2004年发表声明放弃1号房的继承权,秦某坤对此并不认同,认为声明中说“继2号房的主人之后”如果他改名叫秦某坤,我就放弃一号楼的继承权。” “房屋的房产继承权”是指将2号房的所有权和户口本变更给秦某坤。目前条件尚未满足,他已表示已撤回原来的声明。
2号房是2004年的出租屋,秦某坤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一点。根据秦某坤自己的说法,二号房的更名需要赵女士和其他兄弟的签字同意。本案所发表的声明随后得到处理。根据2号房变更名称的程序可以看出,声明中所谓的“2号房业主更名”是指房屋名称或租户的变更。房子,而没有改成秦某坤的名字,是他个人选择的结果。现在秦某坤将此视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没有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因为秦某坤已经明确表示放弃了1号楼的继承权,所以秦某鹏的那份房子属于赵女士、秦某聪、秦某杰、秦某涛、秦某峰继承。
秦某聪、秦某杰、秦某涛、秦某峰主张赵女士有公证遗嘱,表明赵女士在1号房的份额由四人继承,并为此提交了公证遗嘱和档案目的。秦某坤声称,经过公证的遗嘱存在重大缺陷,遗嘱应该无效,但他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他提到的申请表的书写问题,在征得赵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在档案中记录得很清楚。在采访笔录中,赵女士明确表示“我的另一个儿子秦某坤已经从我那里得到了一笔财产,但我的其他儿子还没有,所以我想把这笔财产留给他们四个人继承”。与秦某坤的遗嘱和2004年提交的声明一​​致。经确认,经公证的遗嘱应当是赵女士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对遗嘱形式的要求,合法有效。
所以,1号楼应该由秦某峰、秦某聪、秦某杰、秦某涛继承。现在秦某峰声称这栋房子是他的,并已向秦某聪、秦某杰、秦某涛各支付了75万元的房屋折扣。秦某聪、秦某杰和秦某涛都同意,法院也没有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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