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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什么情况下可以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该法定离婚事由由两个必要要件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

  (1) 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开

  1。分居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户籍等客观原因将夫妻分居两地或住房拥挤;

  2。夫妻之间的关系确实没有和好的可能。调解无效后,一方坚持离婚和解。如果通过调解仍有和解的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也不能视为已达到离婚条件。

  (2) 分居两年的计算

  1.自提出离婚的夫妻双方承认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算起,至提起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日结束;

  2。分离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再次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以上次分居的时间结束。也就是说,分离的时间应连续计算,前后多次分离的时间不应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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