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补偿是什么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一方因配偶关系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导致婚姻关系因其过错而破裂。离婚期间,过错方应当相应赔偿无过错方遭受的损害。《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了这一点。因下列情形之一离婚的,无辜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配偶与另一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的区别
虽然离婚损害赔偿可以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四个组成部分来分析,但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在具体内容上有显著差异。根据婚姻法第46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
(a)违背受试者的特殊性。
一般来说,侵权的主体(即行为人)范围很广,包括所有自然人和法人。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期间的配偶。根据**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作为侵权人承担责任。因此,离婚损害赔偿不存在共同侵权。同时,这里提到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的配偶,则不赔偿离婚损害。如果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或无效,并且一方在同居期间对另一方造成损害(如暴力伤害),则应视为一般侵权损害。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损害不能被视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侵权损害发生在恋爱期间,离婚损害赔偿不能在婚后提出。因侵权造成的损害需要赔偿的,应当作为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2)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一般来说,侵权行为有广泛的表现形式,包括所有的作为和不作为。离婚侵权是特定的,即重婚;配偶与另一个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有四种法律侵权行为。
(3)受害者的特殊性。
一般来说,侵权受害者的范围很广,包括所有自然人和法人。但是,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受害人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而不能是其他人。
(4)侵权对象和侵权结果的特殊性。
一般来说,侵权的对象可以是财产或人。它可能会造成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权客体只能是人。其侵权只能导致他人的个人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这些权利与人密不可分,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离婚赔偿和离婚赔偿其实不是一回事。自然,当一方要求另一方离婚时,需要满足的条件和情况也不同。其中,离婚损害赔偿要求一方在婚姻中有法律过错。换句话说,如果一方有过错,但这不是法律上的过错,那么即使离婚是由此引起的,无辜的一方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它要求过错方做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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