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随着我国离婚率不断升高,离婚后重组家庭也随之增多,于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赡养问题也愈加引起关注。那么,继子女对继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事实上,是否存在赡养义务关键在于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抚养教育的事实,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标准
什么样的情形能够被认定为“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结合法院的相关判例,我们认为可以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1、受抚养教育的对象:主要为未成年继子女,或者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
2、受抚养教育的方式:生活上、教育上、经济上持续、多次的供养。
三、延伸: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离婚后,能否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消失,并不影响已经形成的抚养教育关系,因此,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仍然应当尽赡养义务。
总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虽然没有天然的血亲关系,却仍然可能通过后天的养育产生类似于血亲关系的拟制血亲,这种拟制血亲关系一旦形成,并不因继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灭失。
法律依据及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要求已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1986年3月21日 [1985]民他字第9号);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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