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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手,财产分割有争议

在一起6年,两人因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发生争执,于是在法庭上见面。杨先生认为,房产应该按照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而徐女士则认为,双方都是房产所有人,应该平分。近日,长宁区法院依法判决,按照出资比例​​分割财产。


先生杨女士与徐女士曾是同事。他们于2001年确定恋爱关系,经过近六年的爱情奔跑,两人都已年近30岁,也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了。 2007年7月,双方共同花费138万元购买长宁区仙霞地区一套二手房。房产证上写着两个人的名字。杨先生出资现金29万元,徐女士出资现金28万元。此外,杨先生作为借款人借入了商业贷款61万元和公积金贷款20万元,均由杨先生按月偿还。


在装修房子的过程中,夫妻俩因为生活琐事而闹得不愉快。他们的关系每况愈下,最终决定分手。由于无法就房屋分割达成一致,杨先生将徐女士告上法庭。


原告杨先生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房屋所有权份额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确定。她请求法庭下令,房子归她所有,并愿意根据对方拥有房子的所有权比例给她折扣。


法庭上,徐女士不同意杨先生主张的分割方案。她认为,作为联名所有人,她应该享有50%的所有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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