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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在一方名下后要求对方腾出公租房的纠纷

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下案件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有任何相似之处,请联系我们取消。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搬出本人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1号出租房屋(原告在1号租了两间北房和一间房子)。原告要求被告腾出原告所租用的西城区1号北房两间房中的北一房和东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同一单位职工。两人于1994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10月16日离婚。原告系涉案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因离婚时被告无房居住,原告允许被告暂时居住。目前,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已解除七年,被告仍未搬出涉案房屋。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诉至法院,希望能够按照请求作出裁决。
涉案房屋确实是我们2011年的拆迁安置房,是我们三人(包括孩子)租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我名下。我现在的健康状况不太好。离婚后,被告应该在两年后离开,但他现在仍然不走。另外,我们结婚这么多年了,她没有给过我一分钱,所以她应该买房子,但我不知道她的房子在哪里。

被告辩称,
涉案房屋是我与被告于2011年从西城区拆迁至此,东面一间,北面两间。由于是公租房,承租人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所以当时写的是原告的名字,但拆迁协议却安顿了原告、被告、孩子周某涛。这是2011年4月15日签订的拆迁协议。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0月16日离婚。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周某涛住在房东北面的第一个房间,我住在东面的房间(包括自建房),原告住在房东北面的第二个房间。周茅涛是我们的孩子。他身体不好,孩子是我带大的,所以我得在北边第一屋照顾他。
2020年8月,当地政府呼吁自愿空置,但政府只为租户提供共有产权房。我们买不到共有产权房,也搬不出去,政府说搬迁是自愿的,不是强迫的。现在我们有三间平房,可以分开住,但是如果搬出去,就不能住在一起了。现在原告要我辞职。我没有其他地方住,而且涉及的房子是我们的拆迁安置房,所以我有权在那里居住。

法院查明,
原告与被告原为夫妻,2011年以前居住于西城区福友街后大里胡同。2011年,西城区福友街大理胡同附近被拆迁。原告、被告及其子女被安置在北京市西城区1号的三间公租房(北两间、东一间)。 2014年10月,原告与被告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周某刚在西城区1号租赁的三套房子各住一室,共用厨房。此后,原告、被告一直居住在原告租用的上述三处房屋中至今。期间,被告为了照顾生病的孩子,住在北房第一间和东房,原告则住在北房的另一间。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腾出原告租用的北一房和东房。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金双全点评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诚实信用,信守承诺,不得违法、违反公序良俗。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从善意角度考虑,原告与被告离婚时,双方约定原告周某刚租赁的涉案房屋由三人(含子女)居住,每人住一间房,厨房要共用,男方继续租。现原告与被告已根据该协议离婚,原告应遵守承诺,不应要求被告搬出涉案房屋。
从用益物权角度来看,虽然涉案房屋为原告一人租赁,但涉案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而被告又是涉案房屋的安置人,因此,被告有权在涉案房屋内居住。
原告身体不好,无法照顾生病的孩子。被告为了照顾生病的孩子,住在北房和东房的第一间房,并无不当。如果确定被告无法进入患病孩子居住的房屋,那么当孩子需要母亲照顾时,被告就无法及时来到孩子身边照顾。这不符合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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