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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钱,妻子担保,夫妻俩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本网新闻(周军)因未能偿还贷款,丈夫张克良被诉至法院,作为担保人的妻子杨智也受到“牵连”。近日,江西省益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令被告张克良、杨智共同偿还原告詹华东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

 被告人张克良与被告人杨智为夫妻。被告张克良以经营药店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詹华东借款7万元,并于2013年5月19日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1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5月19日至2014年5月20日,月利息2100元。被告人杨志在借款合同中签署了连带保证人签字,并承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未注明保证期限。被告张克良支付利息至2014年5月20日。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归还贷款,但两被告均拒绝。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息。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具体还款日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张克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归还借款。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张克良返还贷款本金的请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贷款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情况,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金)。 。如果超过这一限额,超额利息将不受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约定了月利率,但该利率超出了法律规定。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和被告的月利率。被告张克良借款时,被告人张克良与被告人杨志是夫妻,债务发生在夫妻共同居住期间,且夫妻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予以确认,故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人杨志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非连带保证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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