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先生通过自己的打拼,在北京市顺义区新于庄园付首付购买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并在2014年10月,与大学同学刘女士结婚。婚后两人由于女方未怀孕,经常发生争执。
2018年李先生的父母着急抱孙子,而刘女士婚后始终未怀孕迹象,为此,双方感情日渐变淡,最终婚姻破裂,并因分割房子闹上法庭。
原来李先生婚前买的房子,由于开发商违规买房,结婚后三年才拿到房产证,刘女士认为离婚可以,房子要分一半。李先生称房子是婚前买的,属于个人财产,刘女士最多分到部分资金,不同意房子平均分割,于是刘女士找到了信凯律师事务所的孙俊平。
【法院判决】
信凯律师事务所孙俊平接到刘女士的委托之后,对案情做了详细的分析。孙俊平律师了解到刘女士想要获得一半房子分割赔偿,就要找到刘先生婚前购房付首付,婚后是夫妻双方共支付的房款。
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时,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信凯律师事务所孙俊平表示,实践中对“不动产成本”的计算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细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结婚时购买不动产的情形。此时的“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
二是,结婚前购买不动产的情形。此时的“不动产成本”包括结婚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
本案在计算该房产的成本时适用第二种情况,故双方需要就结婚时房产的价值及离婚时房产的价值分别协商或评估出金额,之后以不动产升值率乘以夫妻共同还贷的金额便可计算出婚后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的具体金额,房产归属李先生的情况下,李先生就前述金额的一半补偿给刘女士。
在信凯律师事务所孙俊平的辩护下,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的情形,判决李先生赔偿刘女士一半的房屋金额。
【法外延伸】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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