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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一方虚构借款债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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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如果一方在被起诉后虚构了债务,法院通常会如何认定,另一方如何否定对方的虚构债务?

夫妻债务

一,逻辑顺序

1.认定夫妻一方负债的真实性,即判断是否具有恶意串通,虚构债务?

2.在认定夫妻一方负债真实的情况下,进而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离婚时夫妻一方虚构借款债务认定标准

离婚时夫妻一方对外借款,由债权人对该借款关系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真实存在。法院不得仅凭借条、借据认定借款关系真实性,特别是作为借款人的夫妻一方对借款关系表示完全认可时,法院必须综合借款发生时间、原因、款项来源、支付方式等综合考虑,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司法判决,法院重点考察:大额资金借款是否有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借款款项用途证明、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和经济状况、借款合同当事人之间关系、债权人的还款诉讼请求是否发生在夫妻离婚期间、借款人对借款关系表示完全认可、借款关系凭证的真实性。

1.债权人对其与夫妻一方存在的借款关系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证据材料来证明借款关系真实发生。当然,不负举证责任的另一方配偶亦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借款关系并未真实发生。

2.法院认定借款关系真实性不能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必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3.离婚时夫妻一方与他人虚构借款债务,则债权人起诉时,虚构债务的配偶必定会对该借款债务予以承认和认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第6款“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此时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4.法院综合判断时,需重点审查借款款项的交付方式、资金来源、资金用途。

以上就是关于法院认定夫妻一方虚构债务的相关判断标准,如果您有此类问题,欢迎咨询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我所提供免费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了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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