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用地,想要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是需要审核批准的。关于离婚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分割问题,下面信之源北京婚姻家事律师,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离婚时权属的确定
我国一直未建立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宅基地房屋则历经土改登记、及未新建、翻新、改扩建的演变。因此,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进行析产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新、改扩建等情况。
1、农村宅基地房屋经土改登记,未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及未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时登记的权利人为房屋的权利人。
2、农村宅基地房屋经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
3、农村宅基地房屋虽经土改登记,但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前后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当事人以土改登记为证据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在离婚析产诉讼中,如果有充分证据表明上述三种情况所列人员已被排除在权利人范围之外的,不能再主张权利。
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离婚分割一般原则
1、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离婚分割原则上应为权利人一人一份。但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2、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离婚分割,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3、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离婚分割对离婚后居住困难的一方给予适当照顾和帮助。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时农村宅基地分割问题的介绍,如果您有此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我所提供免费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了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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