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离婚后分得一套房子,房屋在拆迁时却迟迟未等到征收部门和她签订补偿协议,最后得知拆迁款竟被前夫拿走。几经奔波后,最终将征收部门告上法庭,那么她能否维权成功呢?
安徽某县的林清是一名文员,收入稳定,一直过着平平静静的生活。但是在2015年她与前夫王信的感情突然破裂,打算离婚。离婚时两人就财产分割产生分歧,经法院判决,本县的一套房子归林清所有,但是就因为这套房子,她的生活在未来的几年里都没能平静。
两人离婚后,这套房子本应该办理过户手续,登记于林清的名下,在她提出强制执行后,王信一直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这就使得房屋一直在王信名下登记。到了2015年,县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这套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征收部门在没有查清楚房屋是否具有产权纠纷的情况下,直接与王信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约定了70万的补偿款。就这样,这笔钱落入了王信的手中,林清在多次提出异议无果后,终于在2021年将征收部门告上了法庭,并主张其与王信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书》无效,应当与她再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在庭审中,被告征收部门主张,原告林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的《征收补偿协议书》早在2015年签订,并且已经交付了部分补偿款,所以原告现阶段起诉超出诉讼时效。并且由于不动产登记未发生变更和转移,被告对房屋产权有争议这一事实并不知情,并且在得知后,已经配合法院对剩余款项作不支付处理,所以被告无过错,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首先,原告自知道被告与王信签订补偿协议以来,一直都在以执行等方式主张其对案涉房屋的权利,所以被告提出原告提起诉讼超出起诉期限无事实根据。
其次,虽然案涉房屋已经被拆,但是原告基于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的判决书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产生的拆迁补偿款其享有所有权。所以被告与王信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书》应为无效,且被告应当与原告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林清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征收部门与王信于2015年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书》无效,被告应当就案涉房屋与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本案中,拆迁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出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对房屋进行了征收,并没有错误。但是其忽略了对房屋产权应当严格审查这一条件,从而让第三人王信钻了空子。而林清多年以来苦苦维权更是深受前夫王信拒不配合过户房屋之苦。所以,王信才是本案中真实的罪魁祸首。
林清在维权路上遇到的情况复杂,所以才让房屋过户登记拖得越来越久,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在购买或者他人赠与房产后,尽快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只有登记了所有权才会发生变动,才能真正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撰稿人:袁小倍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 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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