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用于偿还夫妻贷款为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北京刑事律师_北京刑事辩护律师_北京无罪辩护律师_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_北京刑事诉讼律师_北京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案情】

齐某诉称,2018年1月14日,戴某为偿还银行逾期借款向其借款120万元,期限15天,月息3.5%。第二天,齐向戴的银行账户转款120万元偿还了贷款。借款到期后,齐要求还款,但戴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于是齐将戴某及戴妻赵某一并向法院起诉。

【一审】

2020年4月3日,深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后,戴、赵二人申请追加代某、张某为被告。2020年7月14日,法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戴、赵二人辩称,戴没有向原告借款,双方没有形成借贷关系,原告没有向其履行出借义务,没有收到原告诉称的120万元。原告虽然将120万元打入戴某的银行卡,但该银行卡一直由代某使用、支配。从协商借款与履行的过程中,表明是张某、代某向原告借款,故请驳回原告诉求。

代某、张某二人则辩称,事实是戴某委托其帮忙借款偿还戴名下120万元银行贷款,经向原告齐询问同意借款后,告知了戴。他们二人后来怎么谈的我们不知道,戴的银行卡是代本人办理,戴将银行卡交给代是委托待120万元到账后,给戴办理还贷手续。

2020年11月3日,法院经公开审理后查明的法律事实是,代某在某银行工作,原告齐某与被告戴某、代某系同学关系。2016年代某、张某为案外人张某某向戴某提出借款,戴某同意以房产做抵押贷款出借给张某某。戴在银行办理了银行卡交由代某管理,借款120万元到账后即转入案外人张某某账户。张某某归还银行贷款部分利息,另支付给戴某每月1.2万元利息。2018年1月11日该笔贷款到期,张某找到原告齐某提出被告戴某倒贷用款,同意支付利息。原告齐某收到戴某微信发来的本人银行卡图片后,于2018年1月15日通过银行向戴某转款120万元,戴随即偿还了银行贷款。

法院认为,本案的借款事宜是由被告张某提出被告戴某倒贷向原告齐某借款,原告在收到被告戴某微信发来的银行卡图片后,将借款转入该账户,被告戴用该款偿还了银行贷款。当事人之间虽未订立借款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供的金融转账凭证,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及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原告与被告戴某存在借贷关系,涉案借款是偿还被告戴某、赵某夫妻二人银行的共同贷款,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应予支持。另,经查,涉案贷款到账后被告戴某将全部款项转入案外人张某某的账户,被告代某只是办理了借贷、还息等银行手续,被告戴某未提供其使用该款的证据,故对该辩解不予采信。遂,判决戴某、赵某二人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20万元。

【二审】

戴某、赵某二人不服,依法上诉,请求驳回齐某的诉讼请求。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戴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对赵某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戴某、赵某二人虽为夫妻,但在诉讼中互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以各自名义对外做出的借款行为形成独立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并无相关证据证实案涉债务系用于戴、赵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或赵事后追认,故此赵为本案共同借款人证据不足,赵某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从而,改判由戴某承担偿还齐某借款120万元的责任。

【再审】

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由于法律文书上没有赵某的偿还责任,齐某只能就戴名下的房产一半进行清偿,须给赵某留余一半。对此,齐某十分不满,便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8月16日,河北高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所判并无不当,裁定驳回齐某再审申请。

齐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2022年3月3日,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戴某的借款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无相关证据证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经营,赵某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事后也未进行追认。遂,决定不支持其的监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