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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真与卿某志离婚纠纷案起诉状

民事起诉书 原告:卢某真,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民族:汉族,工作单位:兴化真石**镇卫生院。身份证号:43252419******0065,电话:188 **** 6931 被告:卿某志,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民族: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兴化真上梅镇**南路86号,身份证号:43252419******91X,现在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三监区服刑。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登记结婚,2002年11月9日生育男孩卿赛。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培养出感情,2016年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因组织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2017年5月份原告提出离婚诉讼,同年6月26日下达判决书不准离婚,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书中希望原告与被告能调解好关系,但本来就没有感情的婚姻,加之被告在监狱服刑,还怎么可以培养出感情。原告经过半年的生活,感觉本来就没有感情的婚姻,现在更加无法弥补,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所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致 兴化真人民法院 具诉人:卢某真 2018年1月20日   附录:1、本诉状一式三份;2、证据目录。         原告提交的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份数 页数 原件 证明事实 备注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1 1 否 主体资格   2 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1 2 否 主体资格   3 结婚证 1 1 否 原、被告为夫妻关系   4 小孩户籍资料 1 1 否 结婚生育小孩卿赛   5 刑事判决书 1   否 被告因为组织传销罪被判刑三年   6 民事判决书 1   否 半年前起诉离婚,法院没有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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