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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林诉曾某卷房产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孙某林,汉族,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区**乡百合村5队115号,身份证号:430502198504194010,电话:158 **** 1187。 被告:曾某卷,女,汉族,1988年8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12组18号,身份证号:43052219******4882,电话:181 **** 3122。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履行配合办理房子过户手续;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的性格不和导致感情破裂。原被告就财产处分、子女抚养,房产归属问题达成一致,于2015年4月8日在双清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房产过户手续的时候,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实在无法,只好起诉前来,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清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孙某林 2018年2月5日 附录:1、诉状一式三份;2、证据目录。       原告提交的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事实 份数 页数 原件 备注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主体资格 1 1 否   2 被告的户籍资料 主体资格 1 1 否   3 离婚协议书 就房产的分割方法 1 1       否   4 离婚证 办理离婚手续 1 1 否   5 房产证 约定的具体房子情况 1 2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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