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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网友提问,夫妻两人因工作长期分居两地,在婚姻存续期间两人育有一子,平常由男方父母照顾。夫妻两人平常很少见面,就算见面也时常发生争吵,现在男方认为两人感情已经破裂,想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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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

法院判决离婚都是有一定依据的,并非提出离婚诉讼就一定会判离,通常而言法院判离的依据有且只有一个,那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由于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非常抽象,于是法律规定了5种准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夫妻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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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一)在外居住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夫妻双方所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书》;

(三)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聊天记录、书信等;

(四)邻居或亲属、朋友的证人证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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