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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子给了对方,我还能不能住在这里?”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需要对抚养权、财产等问题进行分割处理,一些存款、动产等在分割时还比较好处理,但是对于不动产特别是房产来讲,夫妻在协商处理时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的分割,法院一般采取一方取得所有权,另一方取得房产市值一半的补偿的方法,但是对于部分夫妻来讲,所分割的房屋为唯一住房,未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在分割完毕之后没有其他房产可居住,那么此时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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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和徐女士结婚十余年,后因感情不和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李先生将婚后购买的一套房产让给了徐女士,但之前为了购买这一套房产,两人花光了所有积蓄,并且徐女士在短时间内也拿不出足够的补偿金交付给李先生,为了能够保证自己在离婚后能有地方居住,于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在李先生在婚前,都有权居住。

然而,在李先生住了几年之后,突然被通知需要腾退,原来徐女士竟然偷偷将这套房子给卖了,为了维护自己的居住权,李先生拿着离婚协议书向法院起诉。

最终,法院判决不管房屋怎么买卖,李先生都享有对该房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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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依据合同或者遗嘱而取得的,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所设立的一种享有占有、使用权能的用益物权。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遗嘱的形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一般是无偿的,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以明确约定的期间或者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为限,居住权人的该种权利不得予以转让、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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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居住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不止上述所说的离婚案件中有所涉及,还能防止老人在将房屋过户给儿女后,居无住所的问题。家问律师在此特意提醒,在设立居住权的时候,千万别忘了去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在购买房产的时候也不要忘了去不动产机构查询所购买的房屋是否设立有居住权,避免出现“买了房子,但是住不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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