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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归你的房子一定要及时过户,不然到手的房子可能就飞了

在实务中,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会将夫妻名下的共同房产约定归于一方所有,但由于没有及时过户,导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强制执行该房屋,那么,另一方是否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主张房屋权利以此来对抗执行呢?图虫创意-262009085490364474.pngA(男)与B(女)于2015年登记结婚,于2020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约定如下:1、夫妻名下共同房产归B所有,无需补偿;2、名下汽车归A所有;3、其他存款各自平分。

2021年,A对外借款20万,并与C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期限至2022年8月。后A未及时还清贷款,C将A起诉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名下的房产。

此时B拿着离婚协议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涉案房产归其个人所有,且B的欠债属于其个人债务,法院不能执行涉案房产。法院以涉案房产未进行物权变更登记为由,驳回B的异议请求。后B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1、终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2、确认涉案房产所有权归B所有,并要求A配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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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上述案件中B的请求是否合理?离婚协议是否能对抗法院执行呢?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就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的约定,对双方都是有效的,获得房产的一方可以基于该协议,要求另一方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仅是内部的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在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前,该房屋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化,夫妻双方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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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1)离婚协议真实有效(2)离婚协议订立的时间早于债务形成的时间(3)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登记过户,那么权利人是有权请求排除执行的。

因此,所有离婚当事人一定要注意,通过协议受让房屋,即便已经交付,不代表着房子就一定归你。权利人应当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不然到手的房子可能就要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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