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生活中的刚需,一般男方若想娶到媳妇会在婚前购买一套房屋,然而婚姻男方买的房子,婚后夫妻不和造成婚姻破碎,如何分割房产呢?就这个问题小编通过免费在线咨询律师梳理了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法律常识:
一、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登记一方名字,离婚房屋如何分割?
如果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夫妻离婚时,登记一方可以主张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因此,男女如果在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子,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应该签署双方的名字,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二、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登记于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在所有涉及房产分割的离婚案中,这种情况最为复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除非有特别约定,不论是一方用个人的婚后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的婚后工资还贷,均为婚后利用共同财产还贷,另一方无需举证证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确立的享有房屋产权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原则是:还贷越多,补偿越多;增值越多,补偿越多。当然,如果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实践中,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大都把房产判决给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同时要求其用现金补偿另一方,这是因为这样做可以避免重新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对双方都有利。
三、婚后共同贷款购买房屋,产权如何认定?
夫妻结婚后,用共同的收入购买房产,只要没有对房产如何分配进行特别约定,无论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也不管房屋是贷款购买还是全款购买,这个房产在法律上就明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必须注意的是,当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另一方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并不在于财产性质会发生改变,而在于虽然财产在你名下,却可能无法获得。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当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第三人,也就是买受人是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益遭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在离婚时请求擅自处分的一方赔偿损失。
为此,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应将双方姓名同时签署在购房合同、发票等资料上,并将房产证办理在双方名下,以避免日后发生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情况。
以上内容是小编咨询的北京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整理出的婚前婚后买房离婚时遇到的问题,如果有更专业了法律问题,也可自行免费在线咨询律师。
一、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登记一方名字,离婚房屋如何分割?
如果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夫妻离婚时,登记一方可以主张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因此,男女如果在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子,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应该签署双方的名字,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二、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登记于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在所有涉及房产分割的离婚案中,这种情况最为复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除非有特别约定,不论是一方用个人的婚后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的婚后工资还贷,均为婚后利用共同财产还贷,另一方无需举证证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确立的享有房屋产权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原则是:还贷越多,补偿越多;增值越多,补偿越多。当然,如果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实践中,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大都把房产判决给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同时要求其用现金补偿另一方,这是因为这样做可以避免重新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对双方都有利。
三、婚后共同贷款购买房屋,产权如何认定?
夫妻结婚后,用共同的收入购买房产,只要没有对房产如何分配进行特别约定,无论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也不管房屋是贷款购买还是全款购买,这个房产在法律上就明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必须注意的是,当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另一方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并不在于财产性质会发生改变,而在于虽然财产在你名下,却可能无法获得。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当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第三人,也就是买受人是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益遭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在离婚时请求擅自处分的一方赔偿损失。
为此,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应将双方姓名同时签署在购房合同、发票等资料上,并将房产证办理在双方名下,以避免日后发生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情况。
以上内容是小编咨询的北京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整理出的婚前婚后买房离婚时遇到的问题,如果有更专业了法律问题,也可自行免费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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