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多起网络诽谤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中“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更是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点名”,成为典型案例。该案被害人谷某某在取快递的时候被素不相识的郎某某偷拍视频,随后郎某某伙同何某某共同诽谤谷某某“出轨快递员”,二人假冒谷某某与快递员的身份捏造聊天记录,并将捏造的聊天记录与偷拍的视频转发微信群。后来,这些内容被扩散到多个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引发大量点击、阅读以及低俗评论,引起网络热议。被害人谷某某因此遭受了大量的谩骂和恶评,精神抑郁并被公司委婉劝退。谷某某不堪其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网络诽谤行为人郎某某、何某某采取了行政拘留措施。但即便被行政拘留,郎某某和何某某仍不思悔改,拒绝向被害人谷某某道歉。为了讨一个说法,谷某某以郎某某、何某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法院受理谷某某提起的刑事自诉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罪立案侦查。随后余杭区检察院以郎某某、何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诽谤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此案由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郎某某、何某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害人谷某某终于等来了正义。
不过,网络诽谤案件中由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的情况毕竟是少数,大量常态仍是由被害人自行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提起侵犯名誉权纠纷之民事诉讼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大部分的案件并未变成公诉案件。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关于网络诽谤的类案检索报告》统计的数据来看,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133个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诽谤罪案件,公诉案件占比21.05%,自诉案件占比78.95%。因网络环境的匿名性、复杂性,网络诽谤案件的被害人普遍面临取证难的困境,被害人凭借一己之力很难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遭遇网络诽谤时,被害人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对网络诽谤说不?本文旨在为遭遇网络诽谤的被害人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
一、网络诽谤有何法律后果?
网络诽谤可能会涉及到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法律责任,三种法律责任的严重程度是逐渐递进的。承担民事责任不会被限制人身自由,承担行政责任可能会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处罚款,而承担刑事责任即构成犯罪,可能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判处刑罚。不同的法律责任涉及不同的法律依据、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方式。当同一网络诽谤行为同时符合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时,被害人既可以主张网络诽谤行为人承担其中任何一种法律责任,也可以主张网络诽谤行为人承担两种或三种法律责任。
(一)网络诽谤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民事违法、违约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24条、第179条、第1182条、第118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12条
2.认定标准
在民事法领域,网络诽谤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侵害的是被害人的名誉权。符合以下构成要件,即构成网络诽谤:
(1)网络诽谤行为人通过捏造事实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方式侵害被害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2)网络诽谤行为人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3)被害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即有侵权结果;(4)网络诽谤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要求网络诽谤者承担的民事责任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即要求网络诽谤行为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删除网络诽谤行为人在网络上发布的诽谤被害人的内容。
(2)赔偿损失,被害人可以要求网络诽谤行为人赔偿财产损失、精神损失、支付被害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被害人可以要求网络诽谤行为人在网络诽谤影响所及范围内,以公开形式承认侵权、澄清事实,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以恢复被害人在名誉权未受损害时的社会评价。
(4)赔礼道歉
被害人可以要求网络诽谤行为人在网络诽谤影响所及范围内向被害人公开道歉。
(二)网络诽谤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单位对其依行政程序所给予的制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具体行为的裁量标准第36条
2.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网络诽谤行为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1)捏造事实诽谤他人;(2)存在诽谤的故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中的“情节较重”:
(1)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2)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3)经劝阻仍不停止的;(4)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5)针对多人实施的;(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3.法律后果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网络诽谤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由法院依照刑事法律给予的制裁后果,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而实现。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46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3条
2.认定标准
网络诽谤是否构成诽谤罪,要看网络诽谤行为是否满足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
(1)主体要件
包括:a.捏造诽谤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者;b.篡改原始信息作为诽谤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者;c.明知是虚假的诽谤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者。
(2)主观要件
对捏造诽谤信息并散布者、篡改原始信息作为诽谤信息并散布者而言,要求二者具有诽谤的故意;对散布者而言,要求其明知其转发的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
(3)客体要件
网络诽谤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
(4)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包括行为方式、行为对象和情节严重三个方面。
行为方式包括:a.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b.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c.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
行为对象为特定的自然人。
情节严重指以下情形:a.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b.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c.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d.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法律后果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被害人该如何维权?
第一步:依法搜集、保存证据
1.需要保存的证据内容
被害人不能仅保存网络链接,还需要保存包含网络诽谤内容的截图,如微信聊天记录、微博、客户端、新闻、帖子、电子邮件等网页或APP页面截图,如有视频也应下载保存。
2.保存证据的手段、方式
因为网络诽谤的内容随时可能会被网络诽谤行为人删除,造成证据灭失,为避免出现被害人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害人应当采用适当的手段和方式保存证据。并且,为了能够更好地保证的证据的完整性和形式的合法性,律师建议被害人采用数据权益保护平台(如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等)或者去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的方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因为数据权益保护平台通常会采用防篡改的技术手段进行证据固定,并且可以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而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再举证证明。
第二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嫌网络诽谤的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同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披露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在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通知的同时,被害人应当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和网络用户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被害人也可以委托律师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律师函,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并披露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
第三步:根据不同的侵权情况,被害人可以选择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或者全部的维权方式,追究网络诽谤行为人的不同法律责任:
(一)如何追究网络诽谤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害人可以向以下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警:
(1)网络诽谤行为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2)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3)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为便于被害人报案,律师建议被害人在自己使用的网络所在地或者被侵害时所在地派出所报案。
公安机关受理后会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的证据情况依法做出处罚,如果经调查,认定行为人诽谤事实成立的,对网络诽谤行为人做出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诽谤情节较重的,对网络诽谤行为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如何追究网络诽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被害人可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网络诽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1.谁来承担责任?
(1)网络诽谤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的情形
a.被害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采取必要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的通知后,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了前述必要措施,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无需向被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仅由网络用户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被害人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则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b.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网络诽谤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情形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2.选择谁做被告?
如前文所述,网络诽谤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对于被害人而言:
(1)如果网络诽谤是网络用户实施的,且被害人知晓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时,被害人可以只列网络用户为被告,也可以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一并列为共同被告。如果被害人不知晓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可以只列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被告,并在诉讼中请求法院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在获取前述信息后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
(2)如果网络诽谤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则列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被告。
(3)如果网络诽谤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共同实施的,则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列为共同被告。
3.在哪个法院起诉?
被害人可以向被害人住所地法院、网络诽谤行为人住所地或者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对于被害人而言,律师建议被害人选择自己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较为方便。
4.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
被害人在起诉时,可以向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此外,在因无法确定涉嫌侵权网络用户身份、只得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披露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以及诽谤信息的点击、浏览、转发次数。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被害人可以主张网络诽谤行为人在其实施诽谤行为的网络平台公开赔礼道歉。
5.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1)起诉的被告是网络诽谤行为人的证据(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向被害人披露的网络用户身份信息的证据、网络用户的自认、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等);
(2)采用数据权益保护平台或者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的证明网络诽谤行为和情节的证据;
(3)如被害人因网络诽谤造成抑郁的,可以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凭证;
(4)被害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如公证费发票、付款凭证)
(5)委托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付款凭证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如何追究网络诽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只有在诽谤行为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程度的情况下,才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诽谤罪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区别在于:
(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2)搜集证据的主体不同,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搜集证据,自诉案件通常由被害人自行搜集证据,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3)犯罪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比较大,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比较小;(4)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相当于原告地位;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
具体到诽谤罪,提起公诉必须符合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具体包括:
a.引发群体性事件的;b.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c.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d.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e.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f.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g.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1.自诉案件的被告
下列主体可以作为网络诽谤犯罪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
(1)捏造诽谤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者;(2)篡改原始信息作为诽谤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者;(3)明知是虚假的诽谤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者。
2.自诉的管辖法院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网络诽谤行为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网络诽谤行为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处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指的是实施网络犯罪的服务器、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对于被害人而言,犯罪行为发生地很难确定。而结果发生地,可以理解包括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因此,被害人可以选择在自己被侵害时所在地或者网络诽谤行为人住所地法院自诉。
3.自诉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一般为请求法院追究网络诽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即要求法院判处诽谤的网络用户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也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
4.需要提供的证据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同样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被害人可以参照提起民事诉讼案件所需的证据准备,但因刑事案件对证据的形式、证明标准等的要求均比民事案件更为严格,因此建议被害人委托律师帮助被害人搜集有关证据。
因为网络诽谤的取证较为困难,凭借被害人本人的取证能力,一方面很难查明网络诽谤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另一方面很难查清楚诽谤信息的来源、诽谤信息的点击、浏览、转发次数,《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罪,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后,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因此,被害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提供证据。
5.刑事自诉案件的准备工作
如果被害人所遭遇的网络诽谤情节严重,被害人可以先追究网络诽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在此过程中充分搜集证据并获取网络诽谤行为人的身份信息以及诽谤信息的点击、浏览、转发数量,然后再提起刑事自诉。如果通过被害人搜集到的证据,可以证明网络诽谤行为人的诽谤行为严重危害到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那么被害人可以尝试申请公安机关启动刑事立案侦查,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网络诽谤行为人的诽谤行为启动公诉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结语
正如人们常说,互联网非法外之地。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需要我们每个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网络秩序。而当不幸遭遇网络诽谤时,被害人不能做沉默的羔羊,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请记住,您绝对可以对网络诽谤说不!
引用及注释:
1.陈东升、王春、刘亚、吴攸.最高检介入司法向网络诽谤亮剑《法治日报》2022-2-16(6)
2.向知雨、沈雪萍、艾君仪、高原、冯洋洋、彭佳倩、王颖悦.关于网络诽谤的类案检索报告smp.weixin.qq/s?src=11×tamp=1647933201&ver=3691&signature=qIuQIZFxc7ZhxFW-EWwCAtf1pmb2P614aweqYR0byoQRdRVgT2aCqPVVkDpmdKLYByD7FKEFSh5pPUcv7CPTsUuvuHgI3Cfn94pp*CqypARLdL*jM49b*NQV2fOCRcbn&new=1
3.高铭暄、张海梅.网络诽谤构成诽谤罪执要件兼评“两高”关于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的解释s.spp.gov/llyj/201507/t20150713_1013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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