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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将共同财产捐赠给小三,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无

案例介绍:丈夫擅自将共同财产捐赠给小三

丈夫背着她发生婚外情,将近250万元转入情人账户。妻子应该做什么?我能拿回这笔钱吗?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权属纠纷的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丈夫未经妻子同意、追认,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无效。

2011年9月,47岁的孟女士愤怒地来到法院,状告丈夫滕先生和31岁的小陈。原来,孟女士与滕先生于1989年5月登记结婚,不料婚姻期间,滕先生与小陈相识,两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生下一名女儿。不仅如此,据孟女士称,滕先生还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小陈账户转账2475196元,同时还支付给小陈现金39944元,共计2515140元。

女士孟女士认为,丈夫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她请求法院判令滕先生向小陈支付的2515140元无效,小陈将2515140元返还给孟女士。元。

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处理。滕先生在未与孟女士协商的情况下,将夫妻俩分得的钱捐给了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小陈,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至于39944元现金,由于孟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现金是滕先生支付的,法院难以受理。因此,一审裁定滕先生向小陈赠送的2475196元无效,小陈应将2475196元退还给孟女士。小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最终认定,丈夫擅自处置无效情人的行为应当返还;小陈在二审中表示,滕先生转入她账户的钱不是给她的个人礼物,而是用于给女儿购买房子。而且,即使一审法院认定滕先生和孟女士的共同财产受到侵犯,返还的责任也应由陈先生和孟女士承担,而不仅仅是孟女士一人。请求二审改判承担一半退货责任。

先生滕某在二审中书面辩称,其无权处分的财产均属于小陈所有,故所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均应由小陈承担,且其没有捐赠过任何财产或财产。婚外给女儿钱,故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配偶一方擅自捐赠共同财产怎么办

本案中,滕先生转入小陈账户的钱款,已有书面证据证明属于滕先生和孟女士的共同财产。滕先生处置上述财产未经孟女士同意。尚未获得孟女士的批准。这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应视为无效。

根据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对外关系,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享有连带权利的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作为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连带债权人,孟女士有权要求小陈返还全部财产。据此,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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