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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 | 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的费用需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说明

前言: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存在建立信任的过程,因此通常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意向金、培训费等费用,被特许人在一定范围内试营业或接受培训,在此基础上双方加深信任,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此种方式虽然常见,但对于特许经营主体来讲仍然存在风险。

【法律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典型案例】

周X与南京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证据主张:涉案双方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周X向南京公司支付了12万元并签订了《意向协议书》,周X主张12万元属于什么费用约定非常含糊,在何条件下,如果不加盟,费用如何退还,均没有明确的说明和告知,据此证据主张解除《意向协议书》并返还全部资金。

裁判规则:

一审法院认为《意向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由于《意向协议书》中,对公司收取的12万元费用的性质,用途约定不明,应认定为该笔12万元既包括了加盟费,又包括了咨询费。现由于选址不当,双方未签订正式的特许经营合同。公司收取的加盟费应当退还周X。一审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情况,酌定由公司退还周X6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未订立正式的特许经营合同,周X没有开业经营,未利用公司的经营资源,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周X持续提供了正式加盟后的咨询指导、运营管理、业务培训等服务,故其收取加盟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扣除1万元定金的情况下,公司应向周X返还11万元。

【评析】

本案系因特许经营主体之间因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支付费用引起的纠纷,对于该行为,一审二审法院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是基于不同的事实认定。在特许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向被特许人说明该笔款项用途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情况下,诉诸法院后裁判结果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自由裁量权、补强证据等因素的影响,极有可能产生不利于特许人的结果。

因此,对于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的特许人来讲,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收取的费用要通过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要明确加盟费所占费用的比例或金额,可以合理设置加大定金、咨询费、培训费的比例,在被特许人缴费后,特许人要积极为被特许人提供咨询指导、运营管理、业务培训等服务,从而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伟

王伟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公司业务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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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wangwei@dtlawyers.com.cn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新泰

汪新泰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解决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新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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