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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什么样的印章有效,只有一方盖章怎么办?

在交易活动中,“签字盖章”是很多法律的基本要求。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合同成立。”但对于合同应加盖何种印章、如何加盖,目前尚无规定。同时,《合同法》至于合同封口问题,主要是在合同签订时约定。看来,合同是否盖章只与合同成立有关,与合同效力无关。事实上,合同效力的判定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的。因此,合同密封问题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有效性。

(1) 什么样的印章在合同上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就当事人而言,无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订立合同时,一般由订立合同的自然人签名或者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合同时,一般由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盖什么印章。现实中,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章种类很多,包括合同印章、财务印章、行政印章、各部门公章等。一般来说,专用合同印章和行政印章都可以作为合同印章。至于财务专用章和各部门公章的有效性,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只是证明欠款金额(企业间报表)等。对于财务问题,财务章也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签字或盖章是可选关系,即要么签字、盖章,要么签字、盖章。这三种情况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是相同的。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人们往往会关注印章的作用和意义。有些人甚至认为印章比签名更重要。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印章的使用(即盖章)相当于印章所有者(即印章负责人)的签名,印章的效力等于签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功能,是因为它可以代替签名,并且可以反复使用来代替签名,有时还可以省力。由于印章容易伪造,且印章名义所有人(即印章所代表的印章所有人)与实际控制人容易分离,因此印章的证明力本质上低于印章的证明力。签名。力量。我们应该在交易活动中更加关注签名,因为签名与签名人之间的联系的确定性远大于印章与印章被提名人之间的联系。只要对方亲自签字,他的签字就能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保证。有效性和证明。

(2) 合同上只有一方盖章怎么办?

这种情况一般是指双方经过协商就合同的全部内容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一方在合同上盖章,另一方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合同上盖章。具体表现如下: 1、异地订立合同时,因一方当事人未携带印章,无法在合同订立时加盖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加盖印章后,再在合同上盖章。将合同交给对方,带回单位盖章。但对方回到单位后,却以各种理由没有封存,也没有通知对方; 2、合同签订人不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只是一般工作人员。合同条款是:协议达成后,一方加盖印章,另一方须将合同带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盖章。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同意合同条款,拒绝在合同上盖章。 3、一方加盖印章后,另一方加盖印章前,交易条件发生变化,拒绝加盖合同。本案中,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并结合《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方在合同上盖章而另一方未盖章的,一方已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否则,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时,签字人依赖合同的履行,为履行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致使自己遭受经济损失的,签字人可以向人民提出索赔。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未签字、盖章的当事人承担承包过失责任。

一个相关的问题是,协议经双方协商签署后,一方先盖章,后盖章。一方在封存时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但另一方并未就此提交书面声明。若有异议,本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体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摘要】第一条:应视为先盖章的当事人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即补充的协议。协议应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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