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燕毕业后,到一家饭店做服务员,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因饭店服务员工资待遇偏低,员工流失较严重。饭店为了稳定职工队伍,在张燕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制定了《饭店员工须知》,其中有一条规定是:“到本饭店工作的员工,至少应在本店工作满5年。如服务未满5年,应否承担相应的培训费,每差1年,须向本店缴纳4000元培训费。否则,本店不予办理调动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张燕劳动合同期满后,准备换个单位。她去办理离职手续时,人力资源部经理拿出《饭店员工须知》,要求与张燕再续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现在要走,就得向饭店交培训费,3年要交12000元,那可是多半年的工资哪!再说,张燕以前一直没见到过这个《饭店员工须知》,更不知道服务要满5年的规定。张燕不知道自己该如何办,她不知道单位的规定有没有道理,合不合法?
【律师支招】
张燕所在的用人单位实际上强迫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其行为是违法的。
【分析】
饭店以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为依据,要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无疑,用人单位有权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其规章制度的制定,应遵循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合理公示的原则,才是合法有效的。
本案中,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规章制度的三原则。作为劳动者的张燕既没有参与制定,也不知道《饭店员工须知》的内容,至少证明该须知没有合理公示。同时,其内容也不合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而《饭店员工须知》单方面规定“员工必须在本店服务满5年”,违背了协商一致的法律规定。因此,该《饭店员工须知》是无效的。该用人单位以此作依据,要求与张燕续订劳动合同不足为凭。同时,“员工在本店工作须满5年”的规定,因与用人单位与张燕双方签订的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相悖,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饭店以交纳后3年的培训费为要挟,实际是强迫员工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其实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了法定情形(如职工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等),应当自动延续外,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就是重新建立劳动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续订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当事人双方是原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的,都只能产生新的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的续订。
(2)同最初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当事人双方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平等地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如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合同期限等,即使对原劳动合同内容没有变更也应在合同文本中作出明确约定,以防止因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需要再次提醒的是,续订劳动合同,一定要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本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续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中,张燕所在的用人单位以交纳后3年的培训费为胁迫手段,强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是非法的,张燕有权不和其续订劳动合同即使被迫续订劳动合同,依法也应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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