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对方还能以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吗?其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解答:根据你以上所述,我认为,A公司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的要求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就本案来说,由于A公司业务员的疏忽造成A公司所购买的电脑主机的型号发生错误,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对于重大误解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因此,对于A公司来说,在发现买卖合同中关于所购买主机的型号与自己的要求不符的情况下,是可以依法主张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
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在本案中,A公司在发现所交付的主机型号并非自己原来所想要购买的主机型号的情况下,并没有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而是在了解到II型主机在性能等方面优于其之前准备购买的I型主机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余款,并在我公司对电脑、打印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后投入使用,可以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因而撤销权归于消灭,这就意味着,在合同履行完毕后,A公司就不能再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原合同。
因此,A公司意图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的要求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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