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这一问题,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1、合同解除作为非违约方的救济方式之一,只有非违约方才享有解除权,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2、在合同陷入僵局等特定情况下,应当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方式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合同,以打破合同僵局。
针对上述争议观点,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纪要》”)第48条已有明确规定,理解该条内容,应当把握好“一个原则”、“两个前提”、“三个条件”和“一个不少”。
一、“一个原则”
1、《纪要》第48条开宗明义明确“一个原则”: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2、根据《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这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应有之义,体现了合同严守的原则。
3、法律赋予守约方合同解除权,立法本意是在对方违约时给守约方提供一条救济自身权利的途径。反之,如果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则会鼓励当事人进行投机行为、在权衡自身利弊得失后通过违约的方式轻易跳出合同,有违契约精神。
二、“两个前提”
《纪要》第48条规定,违约方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必须满足“两个前提”:形成合同僵局和通过起诉的方式。
1、形成合同僵局。在房屋租赁等长期性合同中,一方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履约能力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长期合同,需要提前解约,而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因此陷入合同僵局,此时如果允许违约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裁判终结合同关系,从而使当事人从难以继续履行的合同中脱身,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价值,减少财产浪费,有效利用资源。
2、通过起诉的方式。违约方必须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进行审理以确认双方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而不能通过向对方书面通知的方式来解除。
三、“三个条件”
《纪要》第48条规定,违约方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规定该条件的目的是防止违约方实施机会主义行为而侵害守约方的利益,因为如果违约方在履行遇有困难或者履行义务对其经济上不利时就选择故意违约,存在道德风险,违反了任何人不能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在形成合同僵局的前提下,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往往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关系显失公平。如果继续履行合同的话,可以给守约方带来一定的利益,但此种利益与给违约方造成的损失相比,明显不对等,尤其是在违约方能够赔偿守约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更加明显。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交易不是零和游戏,而是合作共赢的关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要照顾对方的合理期待,任何一方都必须尊重另一方的利益。
通常在形成合同僵局的情形下,如果违约方能找到替代的履行方式来保障守约方履行利益的实现,且能对守约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话,则能够保障守约方的利益;但在此情形下,如果守约方坚持继续履行合同的话,则守约方已违反了诚信原则。
四、“一个不少”
《纪要》第48条规定,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的,其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违约方通过起诉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应当进行释明,告知守约方既可以直接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损害赔偿。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按照《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支持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且应遵守《合同法》第113条的可预见性规则和第119条的防止损失扩大规则。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合同严守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14日 法〔2019〕254号)
48.【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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