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2022年,整个房地产行业陷入了寒冬,不仅波及到了上下游众多行业,同时对国家金融秩序、地方政府财政、就业等都产生了较为负面的影响。为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22年11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在答记者问中宣布,开展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不动产基金”)试点。
经过对多家头部不动产投资机构的调研,2023年2月20日,证监会正式启动了不动产基金试点,同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也公布了《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试点指引》”)及起草说明。从上述试点文件中可以看出,本次对不动产基金的试点是针对基金产品进行试点,不对管理人发放新的牌照或新设不动产基金管理人,也即只增加不动产基金的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以自愿参与,也可以不参与而仍沿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途径进行投资。
新出台的不动产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尤其是与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及QFLP基金有什么差异,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应如何选择自己的投资工具,本文旨在回答这一系列核心问题。
一、基金管理人的区别
不动产基金管理人在如下几个方面提升了条件要求:出资结构(近两年稳定)、实缴资本(提升到2,000万元)、投资管理经验(在管不动产投资本金50亿元、累计不动产投资本金100亿元,或者只向机构投资人募集的,上述要求分别为30亿元和60亿元)、退出经验(3个以上成功退出项目)、投资团队(增加到8名三年以上经验的人员,其中至少3名五年以上经验)。
不动产基金在基金层面调整了下列要求:首轮实缴规模(3,000万元)、投资人(管理人及员工以外投资人首轮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自然人不超过实缴20%)、必须托管、分级不受限和杠杆率(基金层面为200%)、扩募(投资期内一致同意可扩募)。
在被投企业层面,明确了五类投资项目(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市场化租赁住房、商业经营用房、基础设施项目),调整了为被投企业提供借款或担保的标准(有自然人投资人的,股债比不低于2:1)。
二、不动产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差异
除了前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差异外,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比较特殊的房地产基金和基础设施基金相比,不动产基金在如下方面也存在差异:
投资范围(居住用房(包括存量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市场化租赁住房)、商业经营用房、基础设施项目),备案材料与要求,以及对普通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和工业地产的投资要求。
三、不动产基金与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的主要差异
四、不动产投资基金与QFLP试点的结合
目前,不动产基金在与QFLP结合时,仍需各地配合出台具体配套政策;同时,由于不动产行业普遍存在进行杠杆投资的特点,在采用QFLP试点成立不动产基金投资时,需要关注对房地产企业外债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五、小结
注释
[1] 按照协会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主要进行股权投资而非债权投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同时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并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的情形除外。因此,目前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的不动产投资,主要集中于股权投资和夹层投资两种主要类型。
[2] 此处的一级开发概念与传统房地产行业中从事土地储备、土地成片开发等一级开发概念以及所指向内容存在一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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