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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立法动态】文化相关法律法规共计45部 需消除多项盲区
原标题:评论:提升我国文化立法层级亟需消除多项盲区
从国家层面来讲,我国的文化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员会、国务院制定的。笔者通过整理中国政府网公布的法律法规资料发现,截止目前,与文化相关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共计45部。(参考国家统计局最新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本文将与广告服务和档案馆相关的法律法规一并纳入统计。)其中,制定机关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10部,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剩余35部为国务院制定的与文化领域相关的行政法规,包括《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电影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本)》《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本)》等。
近两年我国国家层面文化法律法规制定的步伐明显加快
由下图可以看出,在2016年之前,我国国家层面文化领域相关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数量每年基本都维持在0-3部,且间隔时间较长。到2016年,无论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是国务院,制定和修正的文化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数量都大幅提升、并达到最高峰值;同时,从2016年起,文化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的频率也在不断加快,例如,2016年有11部、2017年有8部、仅2018年1月份就已有2部。
我国国家层面文化法律法规不均衡现象极为明显
1、文化建设各领域立法严重失衡
我国国家层面文化领域相关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文化产业发展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方面。通过整理相关资料发现,在45部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中,有5部是与公共文化相关的,约占11%比重,其余40部都是与文化产业相关的,约占89%比重。而针对文化社团、文化人才、文化市场、文化改革、文化交流等方面的立法很少甚至空白。
2、文化产业各内部分类中存在明显立法盲区
即使是占到89%比重的文化产业法律法规,其内部仍存在很多的立法盲区。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通知,将文化产业分为文化核心领域和文化相关领域两大类,下设九小类,详见下图。由此图表可以看出,现行有效的40部文化产业相关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内容创作生产、文化传播渠道、新闻信息服务、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和创意设计服务,而对文化投资运营、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方面,立法仍缺乏及时回应。
完善我国国家层面文化法律法规体系,亟需补齐“短板”
1、加快文化立法工作进度,实现文化建设各领域“有法可依”
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立法体系。针对文化立法不完善、不健全、进展较为缓慢甚至出现停滞的领域,应该努力加快推进文化立法工作,统筹相关部门,做好文化立法的规划工作。不断完善文化社团、文化人才、文化市场、文化改革、文化交流、文化投资运营、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领域的立法,以及更加细分的互联网文化、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艺美术品制造和销售、创作表演服务、文化经纪代理服务等文化业态的立法工作。
同时,为加快文化立法工作进度,在制定文化法律法规过程中,针对文化立法盲区,应该加强研究其存在的难点和问题,以立法的难度和敏感度为标准,分阶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优先制定那些立法条件已完全成熟的文化领域,其次是制定那些立法条件已基本具备的文化领域。
2、强化补充实施细则,深入推进文化立法的有效性
文化立法很难解决的问题是它的调整对象包含的内容很多,且在不断变化。从传统出版印刷到现代互联网、物联网、新媒体、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大数据、3D打印等新兴技术的应用,文化产品既有有形的也有无形的等等,文化立法的范围在不断变化,立法的调整方式和原则,制裁手段等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需要对已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进行及时补充、调整和修订,并根据主体的不同特征和实际执行过程中遭遇的问题和困难情况,进一步有针对性的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具体的分类、奖惩等级、责任主体、执行主体、审定机制、认定机制、管理机制等,避免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悬置”现象的出现,加强可操作性和执行力。(作者段海霞系东方意象文创机构规划师,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来源:2018年5月16日 中国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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