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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已三次通报终止审查IPO企业情况

继定期通报行政处罚案件之后,终止IPO企业审查情况也日渐形成固定通报内容。证监会上周五通报今年前4个月的终止审查IPO企业情况,这是自去年6月份以来,一年时间内第三次通报终止审查IPO企业情况。

截至6月9日,在三次通报的终止审查IPO企业中,因报告期业绩大幅下滑,甚至出现亏损的原因而终止审查的企业不在少数,在有统计数据的两次通报中,该种原因占比分别为42.86%、11.43%。此外,因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异常而终止审查,以及因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异常、持续盈利能力存疑而未通过发审会的情形也占有一定比例。

去年6月份,证监会公布了2016年前5个月发行人主动撤回首发申请、证监会终止审查的17家首发企业名单,以及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这是证监会首次专门集中公布终止审查首发企业相关情况。

  上述17家终止审查企业,多数是由于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具体事项而主动申请撤回,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收入、利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变化趋势不一致且披露理由不充分;报告期业绩大幅下滑,少数企业甚至出现亏损等等。

  证监会当时特别说明,如果企业在申报时,通过粉饰财务报表、隐瞒或有债务、掩盖真实情况等方式,意图包装上市,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有遗漏乃至欺诈发行,则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真实性义务,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主动撤回申请而终止行政许可审查,并不意味着上述法律责任的豁免,并不产生终止追究责任的法律效果。

  证监会强调,尤其是对于明显不符合发行条件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瑕疵,保荐机构不审慎履行保荐工作职责,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撤回申请,仍然隐瞒掩盖,心存侥幸,带病申报,意图博弈过关的,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依法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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