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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观点 |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热点问题解答

引言:私募基金,作为连接资金配置和资产投资的一项工具,在全球市场力量融合带来的重大转变下,私募股权业务也面临着重大挑战。近年来,道可特持续深耕于私募领域,发布了一系列私募产品白皮书,坚持多角度多维度专业化研究,持续关注业务前沿。今日回顾启新思,长风破浪会有时。

摘要: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热点问题解答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可以不在机构内任职?

按照中基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只要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从业经验满足协会的规定,是可以不在机构任职的。但是在实务中及协会最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相关规定,因中基协登记材料及相关文件中多次提及实际控制人的履职问题,建议最好安排其在机构任职。

2022年12月30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三份配套指引文件,其中《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中规定,没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或者相关经验不足5年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中基协在2022版登记材料清单提到:“申请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其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或投资管理等方面工作经历的,申请机构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申请登记为私募股权或创投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其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管理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的,申请机构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

二、中基协最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披露要求?

《征求意见稿》中,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是否全面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协会按照新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对其进行全面核查。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或者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等情形,不视为实际控制权变更。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近一年管理规模应当持续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中基协最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披露要求?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对未履行变更手续或履行变更手续不符合要求的罚则: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或者虽履行变更手续但不符合要求的,协会采取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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