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监局”)发布了《关于不再将股权变更见证文书作为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公告》(深市监公告[2016]8号)(“《8号公告》”),规定办理深圳注册的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商事变更登记”),深圳市监局仅收取经公证的转让协议,不再收取见证文书。
与全国其他区域相比,在深圳设立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涉及的投资人所持权益转让变更登记都有一项极具地方特色要求,需要提供见证或公证文书,这一前置要求可能也给不少外地股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为方便大家了解《8号公告》的背景和意义,我们将深圳商事变更登记的特殊前置要求的发展历史概要总结,谨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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