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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股东资格确认的裁判逻辑和攻守要点

股权转让方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在这一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争议,转让方或公司可能不认可受让方成为新股东,此时受让方可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是拥有公司股权的股东。本文先分析股权转让中确认股东资格的裁判逻辑,然后立足实践,总结诉讼攻守要点。 一、股东资格确认的裁判逻辑 01 股东资格的概念  股东资格是股东的身份和地位,是股东基于所持股权(或股份)而具备的社员资格。股东、股东资格、股权、股东权利这四个概念,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本文不具体展开探讨。 02 具有股东资格的标志  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股东资格的标志是:记载于股东名册和进行工商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具有对内效力,进行工商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除了这两个标志外,还有其他标志。 《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03 确认股东资格的裁判依据  既然股东资格的标志是记载于股东名册和进行工商登记,那么,是不是就可以根据股东是否具有这两个标志来确认股东是否享有股东资格?不可以。因为“标志”是形式的东西,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上,往往实质大于形式。即便股东名册予以记载、工商予以登记,当查明记载和登记错误时,也会否定股东资格。所以,当产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时,需要从实质上确认股东资格。 法院审理确认股东资格的核心裁判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该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04 确认股东资格的裁判逻辑和维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股权转让的情形下,确认股东资格的关键是证明“是否已经受让公司股权”。什么是“已经受让公司股权”?什么是“没有受让公司股权”?这个问题则不易回答。就像有人问手机是什么一样,没有人能说得清楚,我们只能从手机的材质、样态、结构、硬件、软件、功能等角度解释什么是手机。同理,在判断是否“已经受让公司股权”时,也须从不同角度进行综合判断。 虽然说应综合判断是否“已经受让公司股权”,但在分析问题时,有必要对不同因素进行分类。分类能使复杂问题清晰化,进而有利于作出综合判断。笔者认为,可以按照以下几个维度进行分类:股权转让行为;形式要件;实际履行;其他情况。 (1)股权转让行为 判断是否“已经受让公司股权”的基本前提是,转让股东是否有转让股权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和转让行为,受让股东是否具有受让股权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和受让行为。同时,我们也要判断双方是否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合同是否有效。这些方面都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股权转让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须转让方和受让方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所以,在判断是否“已经受让公司股权”时,可以借助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划分一个维度,简称为“股权转让行为”。 (2)形式要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该给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记载在股东名册、载明于公司章程、登记在工商系统等,这些都是表明股东身份的一种标志、标签,我们可以称其为形式要件。这一称谓其实并不恰当,因为“要件”这个词一般指的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但目前司法实务和学界都使用了“形式要件”这个称谓。(用“形式条件”这个称谓似乎更恰当) (3)实际履行 虽然受让人不具备股东的种种标签,但若受让人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时,也可以确认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受让人获取股权、享有股东权利的表现包括:参加股东会议、在公司文件上签字、实际获取分红、保管公司证照等。我们可以把这个维度理解为实际履行。 (4)其他情况 现实的交易是极其复杂的,是各种条件综合的结果。所以仅凭上述三个维度判断受让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可能是不完备的,我们需要考虑其他情况。在诉讼程序中,看似无关联的信息,也可能左右法官的裁判。 二、攻守要点 掌握裁判逻辑的目的,是为了运用在具体案件中。根据以上基本知识,结合实务中受让方、转让方和公司的常见论证角度,笔者总结出以下攻守要点。打官司像是参与一场争斗(例如踢足球),我们可以将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原告称作“进攻方”,将被告和第三人称作“防守方”。 以上表格所罗列的攻守要点不全面,未涉及到具体案件中会遇到的管辖、证据、时效、刑事、行政等问题,各方观点也未必站得住脚,但即便如此,上述攻守要点也有利于我们掌握确认股东资格的裁判逻辑,能为我们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相关链接: 策略研究 | 破产管理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限制 策略研究 | 不履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劳动者能否不经仲裁直接起诉至法院? 策略研究 | 股权代持、借名买房、借用资质开发房地产中的借名人能否排除执行? 策略研究 | 非关联担保中认定债权人善意时,是否要求债权人审查章程? 策略研究 | 隐名股东如何排除债权人对名义股东的执行? 策略研究 | 以房抵债协议的签订、履行、裁判和执行——全过程视角理解以房抵债 特别声明:以上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策略律师及策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如有意向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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