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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行使表决权,看实缴还是认缴?

股东行使表决权,看实缴还是认缴?

邵昉

【引导案例】A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股东,甲认缴出资60万元;乙认缴出资20万元;丙认缴出资20万元,出资履行期限均为2030年12月31日。截至2020年4月1日,甲未实出资;乙出资10万元;丙出资20万元。

1.若A公司在2020年4月26日召开股东会,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看认缴出资,还是看实缴出资?

【若A公司在章程中没有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规则进行约定,应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中也明确提出:“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

2.股东如何实现按照实缴出资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按照实缴出资行使表决权】

如前所述,无论是《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还是《九民纪要》第7条的内容,均明确肯定了公司章程作为确定股东表决规则的重要依据,且具有优先性。

因此,股东可在设立公司时或作为投资人加入公司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表决规则,尽量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取得各方可以接受的共识;股东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表决权规则进行更细致的设计,以最大限度符合各方股东利益,避免因行使表决权而发生争议。

【延展的问题】

1.如果认缴出资履行期限届满,股东仍未出资到位的,如何行使表决权?

【法律无明确规定,但已履行实缴义务的股东可以通过诉讼限制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表决权】

对于股东认缴出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仍未履行实缴义务的,目前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可以对其表决权进行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

在特福隆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特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资纠纷一案〔(2008)杭民二初字第00024号)〕中,法院认为:“公司法虽未对表决权的行使加以‘必须实际缴纳出资’的限制,且浙江特福隆公司的章程中有股东‘按照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的约定,但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当然也就不应享有股东相应的权利,这也是民商法中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并据此判决未履行实缴义务的股东在应出资而未出资期间表决权应受限制。

2.股东分文不履行实缴义务,除了限制其表决权还有什么其他方法维护如期履行实缴义务股东的权益?

【若股东逾期分文不履行实缴,经公司催告后仍不出资的,其他股东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上述规定,若股东认缴出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迟迟不履行实缴义务的,公司可向该股东发出催告,要求其履行实际出资义务。如果该股东仍然不以为然,不积极履行其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使其从根本上失去表决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只有在股东分文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其他股东才有机会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哪怕该股东仅履行了一分钱的出资义务,则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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