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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关天啊!长春长生疫苗生产记录造假事件持续发酵,致歉就能了事?

人命关天啊!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春长生”)违规生产狂犬疫苗,存在记录造假等行为。狂犬病的死亡率几乎为100%,此次疫苗生产记录造假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国家药监局已要求吉林省食药监局收回该企业《药品GMP证书》,责令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责成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排查风险隐患,主动采取控制措施,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7月19日晚间,长生生物发布公告称,其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春长生”,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上市公司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收到了《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指出,长春长生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效价指标不合格,意味着接种后可能会影响接种儿童的白喉、破伤风和百日咳的免疫效果。 为此,对长春长生处罚是: 1、没收库存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186 支。 2、没收违法所得858840.00元。 3、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584047.60元。罚没款总计3442887.60 元。 这一批不合格百白破疫苗并不是新近才发现问题的,而是在去年11月的抽检中就发现了,只不过是在最近吉林省药监局才实施了行政处罚。当时这一批次的疫苗已全部销往山东,共计252600支,打入了25万多名儿童的身体。 2018年7月20日,深交所在官网发出《启动对长生生物公开谴责》。 深交所在《公开谴责》中称,深交所第一时间采取监管措施:一是电话问询长生生物公司情况,要求立即对通报事项进行披露并作出回应;二是连续两次向长生生物公司发出关注函,督促公司核实涉事产品的具体情况、重大事项披露是否及时以及行政处罚对公司的影响;三是要求长生生物公司根据药监部门的现场督查情况及时披露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高俊芳担任长生生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张洺豪担任长生生物公司副董事长。据长生生物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透露,截至2017年12月31日,高俊芳和她儿子张洺豪、丈夫张友奎合计持有公司36.66%股权,为长生生物公司实际控制人。 记者在深交所2018年7月20日发布的最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中看到,第二十四条规定,“会员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下列纪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四)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五)取消交易权限;(六)报请中国证监会认定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七)取消会员资格。” 7月17日,长春长生发布声明,表示已按要求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并“深表歉意”。对此,很多人表示,这么大的事不能仅仅“致歉”了事,应该“治罪”。那么,长春长生是否应该“治罪”?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生产记录造假的疫苗是假药吗? 记者了解到,药品管理法第101条明确规定疫苗属于药品: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阮齐林指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长春长生生产的狂犬疫苗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也印证了我国将狂犬疫苗认定为药品。 那么,生产记录造假的疫苗是否就是假药呢?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阮齐林表示,假药所指“成分不符”是指成分种类不符,而不是成分含量不达标。 记者了解到,生产记录是产品的基本标签和档案,不仅记载着企业的生产过程,而且也记录着产品的原材料、配制、成分、性能以及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产品基本信息。“生产记录造假的具体情况如何,关乎涉案狂犬疫苗是不是假药的认定。”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说,长春长生涉案疫苗生产记录造假的具体情况还有待进一步调查。 “如果涉案狂犬疫苗在有效成分的种类上造假,那就应当认定为假药。”阮齐林表示,如果涉嫌更改有效期或生产批号、降低有效成分的含量,则应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认定为劣药。 没引起不良反应就能免除法律责任? 虽然针对生产记录造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长春长生进行了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声称的该公司所有狂犬疫苗“没有发生过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不良反应事件”,也不能排除该企业有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 刘俊海介绍,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该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3条规定,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41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一旦涉案疫苗不含生产记录所标明的有效成分,那么潜在接种者将面临生命危险。”阮齐林表示。 记者了解到,长春长生的涉案狂犬疫苗并未上市销售,其生产记录如果只是成分含量造假或者更改有效期,那么该狂犬疫苗按有关规定属于“劣药”。 阮齐林告诉记者,刑法上的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实害犯,要求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能构成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未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阮齐林表示,虽然长春长生没有销售行为,但是根据《解释》第2条,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只要涉案狂犬疫苗货值达到15万元,即可认定长春长生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 如果长春长生涉案狂犬疫苗的生产记录造假不涉及药品管理法第48、49条所列项目的造假,而是其他一般生产记录造假,阮齐林表示,这种情况下长春长生将不构成犯罪,但是生产记录造假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政责任是免不了的。 如何规范药企诚信生产? 据了解,长春长生已不是第一次被点名通报了。2017年11月3日,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在样品抽样检验中检出长春长生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的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药企为何会屡教不改?关键在于药企的违法成本太低,罚了款、换个药名又继续经营。”刘俊海说,要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就必须抓住典型,依法从严处理。一旦长春长生构成刑事犯罪,除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要严格落实行业禁入制度。 记者了解到,药品管理法第75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除了严格落实对药企的监管,政府相关部门还要积极引导药企树立安全至上、诚信经营的理念,提升疫苗生产企业的公信力和核心竞争力。”刘俊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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