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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行政案件是否需要再给被告答辩期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行政案件,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未追加应当追加的第三人,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该案时,是否需要给被告答辩期?对此,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发回重审的行政案件从法理上来看属于新案件,应当按照新案件的要求,全部再走一次诉讼程序,当然包括再给被告答辩期。
第二种意见认为,发回重审的行政案件已经在原审时给过被告答辩期,故不需要再给被告答辩期,否则会影响诉讼效率和裁判结果。
第三种意见认为,发回重审的行政案件是否需要给被告答辩期,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1。从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发回重审的行政案件,有时不宜再给被告答辩期,如原审中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视为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证据,被告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案件被发回后,如被告重新获得答辩期,又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被告不再承担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这显然有失法律公正。
2。从司法效率的角度来看。行政案件中,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一般情况下被告都会在法定期限内答辩举证。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一审法院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时,不必再走一遍完整的诉讼程序,可以不再给予被告答辩期,而是就未查明的事实或追加第三人后,径行开庭审理。追加的第三人如提交证据可在庭审中直接出示和质证。
3。从自由裁量的角度来看。发回重审的行政案件,如果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当作为新案件进行审理,需要给被告答辩期。如果原告不改变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可以征询原、被告及第三人同意后,跳过被告答辩期,直接进入庭审程序。诉讼的本质是以审判为中心,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进而作出公正的裁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兼顾公正和效率,视具体情况对诉讼程序进行自由裁量,符合诉讼规则。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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