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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劫逃跑时被车撞残?应否得到赔偿?
南通通州一男子刚刚抢劫得手,却被撞成重伤。出狱后,该男子起诉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他能否获赔呢?
2015年年初的一天晚上,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王某坐在车后,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四安镇某路段时,发现前方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车把上挂着一只包,二人便起了歹意。杨某驾车故意接近,王某突然用力拉断包带将包抢走,并与杨某立即驾车逃离现场。
然而仅仅数分钟后,两人骑乘的摩托车在不远处被顾某驾驶的货车撞倒,导致杨某死亡、王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杨某与顾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事后,王某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不仅为治伤花费6万多元医药费,而且因抢劫罪而锒铛入狱,可谓得不偿失。
2018年7月出狱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顾某及承保货车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5万多元。庭审中,原告方认为,王某实施犯罪行为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发生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分别属于独立法律事件。发生事故并非王某故意造成,王某也不负事故责任。王某实施犯罪已受到刑事处罚,但其作为公民的人身权益不因其犯罪而被剥夺,王某损失应予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在王某实施犯罪后逃跑中,该行为不是合法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王某损失不应赔偿。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王某诉请。王某不服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逃离犯罪现场时遇交通事故不受法律保护
王某、杨某飞车抢劫后驾车逃离犯罪现场,不久后即在不远处发生交通事故,从行为顺序性和时空连续性来看,其逃离犯罪现场属于犯罪行为的延续阶段,两人驾乘摩托车慌不择路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两者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并非两个独立事件,王某受伤是其实施犯罪所发生的附带损害。
机动车交强险是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目的在于通过分散风险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也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损害填补。王某在逃离犯罪现场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非从事合法民事活动中受害,不能让其从其犯罪行为中获益,相关后果应由其自负。司法裁判应树立正确价值导向,符合最基本正义价值,故本案中王某不能获赔。
来源: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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