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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中宣称为低脂饼干并非低脂属于虚假广告吗?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海市监处罚〔2022〕70036号



   当事人:海陵区金曼瑜伽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2MA1TC2DB99

   经营场所:海陵区万泰国际花园45幢204室

   经营者:殷金金

   2022年1月24日,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我局”)接到《市12345公共服务热线交办单》(工单编号:DH9932120022030102139),投诉人反映在当事人淘宝平台店铺中所购饼干并非低脂,而店铺中宣称为低脂。2022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了名为“健康减脂杂粮店”。在该店铺销售产品名称为“怡力碱怡苏打饼干”的宣传页面中,页面标题为“碱怡苏打黑麦饼干无糖精低脂粗粮未加碘盐孕妇早餐食品”,宣称该产品为低脂食品;在上述网页的“产品信息”中,该产品的营养成分表的脂肪项目标注为:4.8g(每100g)、8%(NRV%)。依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在脂肪项目“≤3g/100g固体;≤1.5g/100mL液体”的情况下,含量方能声称为“低脂肪”。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为进一步调查案情,在报经我局负责人同意后,对当事人涉嫌在淘宝平台上自有网店发布虚假食品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3月11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来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现查明:当事人为上海融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怡力碱怡苏打饼干”这个产品销售项目上的分销商,在淘宝平台开设的店铺名称为“健康减脂杂粮店”的网店。当事人从2021年11月开始在自有网店“健康减脂杂粮店”中销售“怡力碱怡苏打饼干”。为宣传销售该款饼干,当事人根据上海融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上开设的“怡力旗舰店”内标题为“怡力碱怡苏打黑麦饼干无糖精低粗粮脂未加碘盐孕妇早餐食品”的页面的宣传内容自行编辑、制作了标题为“碱怡苏打黑麦饼干无糖精低脂粗粮未加碘盐孕妇早餐食品”的宣传销售网页内容,并在自有网店内对外发布。编辑制作宣传内容时,当事人自行将“怡力旗舰店”内标题中的“低粗粮脂”更改为“低脂粗粮”。这两个销售宣传页面介绍的均为“怡力碱怡苏打饼干”,且页面上“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的内容一致,其中营养成分表的脂肪项目标注为:4.8g(每100g)、8%(NRV%)。而依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在脂肪项目“≤3g/100g固体;≤1.5g/100mL液体”的情况下,含量方能声称为“低脂肪”。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将涉案产品下架,涉案食品广告删除,停止发布。因当事人自行编辑、制作并在淘宝平台上自有网店内发布涉案食品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根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发布涉案食品广告后在该网店内仅销售3盒“怡力碱怡苏打饼干”,该款饼干的进货价为14.9元/盒,销售价为22.6元/盒,故当事人通过发布涉嫌违法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产生的违法所得为23.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和经营者的身份;2.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授权委托人的身份及权限;3.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的店铺名称为“健康减脂杂粮店”的网店内有违法内容的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存在的事实;4.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3月11日来我局接受调查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淘宝平台上的店铺名称为“健康减脂杂粮店”的网店是当事人开设的,和当事人自行编辑、制作并发布涉案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以及当事人通过发布涉嫌违法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产生违法所得共计23.1元的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上海融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上开设的“怡力旗舰店”中标题为“怡力碱怡苏打黑麦饼干无糖精低粗粮脂未加碘盐孕妇早餐食品”的页面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自行编辑制作涉案食品广告的内容来源的事实;6.当事人提供的与投诉人和解的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错误,为投诉人挽回损失,取得投诉人谅解的事实;7.2022年3月11日在淘宝平台上“健康减脂杂粮店”网店内搜索“碱怡苏打黑麦饼干”时展示的页面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将涉案产品下架,涉案食品广告删除,停止发布的事实。以上证据材料均经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无误。

   经我局核审机构审核,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泰海市监罚告〔2022〕7101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陈述和申辩。2022年4月22日,我局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对本案进行集体审议。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淘宝平台上“健康减脂杂粮店”自有网店内介绍所销售的“怡力碱怡苏打饼干”的页面中的宣传内容为食品广告。该食品广告为当事人自行编辑、制作并对外发布,当事人应当对所发布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怡力碱怡苏打饼干”的营养成分表的脂肪项目标注为:4.8g(每100g)、8%(NRV%),依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在脂肪项目“≤3g/100g固体;≤1.5g/100mL液体”的情况下,含量方能声称为“低脂肪”。当事人在该食品广告中宣称所销售的“怡力碱怡苏打饼干”为低脂食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态、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所列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当事人对办案程序无异议,对违法事实不否认,请求我局从轻处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赔偿,取得投诉人谅解,且在执法人员调查期间删除涉案食品广告,停止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减轻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23.1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3.1元,处罚款3000元,罚没合计3023.1元,上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票据到5家江苏省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招商银行海陵区分行营业部、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陵区分行、中国建行泰州分行营业部、中信银行海陵分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扫缴款码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特此告知。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

邵阳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falvzixun)提供邵阳市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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