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市监罚〔2021〕353号
当事人:腾冲聪耳助听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581MA6Q80GN5T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街道山源社区山脚小区160号
法定代表人:禹超
身份证号码:430******1
2021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告市场开展检查,发现位于腾冲市三角地的综合执法局广告宣传栏上粘贴了含有“聪耳知音听力全国连锁服务机构耳聋助听器免费试听检查试戴评估咨询电话:19987510538;地址:腾冲市翡翠路与凤翅路交叉路口山脚小区159号铺面(工商银行ATM机旁)”等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上述广告宣传照片证据,并于10月26日到腾冲聪耳助听器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6日、11月1日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份。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经我局核准登记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在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街道山源社区山脚小区160号从事聪耳助听器销售。经营期间,当事人为了宣传助听器,发布含有“聪耳知音听力全国连锁服务机构耳聋助听器免费试听、检查、试戴评估咨询电话:19987510538;地址:腾冲市翡翠路与凤翅路交叉路口山脚小区159号铺面(工商银行ATM机旁)”等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上述医疗器械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广告审查,且涉及含有“诱导性”内容及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医疗咨询电话等医疗服务的内容。当事人于2021年6月制作12份尺寸规格为40cm乘60cm的彩色广告宣传海报,并在综合执法局户外广告宣传栏上粘贴发布。广告宣传海报印制费用共计60元,无凭证,支付综合执法局广告宣传栏租赁费2100元,支付方式为微信转账支付。以上两项合计支付广告费用2160元整。因为是连锁店,当事人6月至8月的销售单据已经交到总公司,仅有9月至10月的销售记录,6月至8月销售额为3万元左右,9月至10月的为8500元,因为总公司负责财务统计,当事人不知道详细价格及获利情况,且据当事人讲述,期间并无看过广告后进店消费的顾客,销售的两个助听器均为熟人介绍,因此利润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1年10月25日由当事人确认并签字的腾冲聪耳助听器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2.2021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3.2021年10月26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特约经销商授权书复印件1份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及负责人的身份信息;4.2021年10月26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身份事实。5.2021年10月28日、11月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内容、经过、数量、费用、情节等情况;6.2021年11月1日由当事人提供的付款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支付广告发布展位费用的事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11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市监告[2021]2300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以及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包含下列情形:......第(六)项: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第(七)项: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发布的一个广告派生出两个违法行为,一是发布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二是发布的广告内容含有“诱导性”内容及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医疗咨询电话等医疗服务内容,故根据“择一重处”的原则进行处罚。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积极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及时对涉嫌违法广告进行了整改、停止发布,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据此我局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建议对当事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给予从轻处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缴纳罚款(开户单位:腾冲市财政局,账号:135609478820),如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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