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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量刑的考量因素

刑事审判既要定罪也要量刑,其中量刑环节需要考量很多因素,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面对相似的案件可能得出不同的量刑结果。现在就说说法院量刑的基本思路。

一、量刑的基本步骤

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

第二步、确定基准刑;

第三步、确定宣告刑。

而这三大步又可分为几个小步骤,具体为:

 1步、确定相应的法定刑幅度。

 2步、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

 4步、用犯罪未遂、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未成年犯、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等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大小的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得到一个量刑结果。

5步、用自首、立功、积极赔偿、认罪认罚等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进行调节,得到拟宣告刑。

 6步、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相关名词解释

(一)什么是量刑起点

量刑起点就是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二)什么是基准刑

基准刑是指在不考虑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犯罪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基准刑=量刑起点+应增加的刑罚量

(三)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关系:

1、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2、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对应关系

基准刑 = 量刑起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 应增加的刑罚量(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三、宣告刑及相关计算公式

1、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

从理论上讲,通常把定罪构成事实成为定罪情节,定罪情节以外的,与行为人或其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与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量刑情节。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及相关计算公式

(1)单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公式:基准刑X(1±调节比例)

例:某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的基准刑是10年,假如被告人只有自首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减少基准的10%,那么,自首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可表示为:10X(1-10%)

(2)多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

分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只有第1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又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50%)X(1-20%)第二种情况是只有第2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

计算口诀:同向相加、逆向相减,公式:基准刑X(1±同向调节比例)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的30%,又有积极赔偿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30%-20%)

第三种情况是同时具有第1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和第2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

计算口诀: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公式:基准刑X(1±第1层面情节调节比例)X(1±第1层面情节调节比例)X(1±第2层面情节调节比例±第2层面情节调节比例)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又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具有累犯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同时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50%)X(1-20%)X(1+30%-10%)

第四种情况、需特别注意,计算时是应采用上述公式,但不得突破《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确定宣告刑的原则,具体如下: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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