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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的羁押期限和刑事没收的程序

  审查起诉的羁押期限是一个月时间,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查起诉阶段是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涉及到对公安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和犯罪事实进行审查,而后初步进行法律适用并提交到审判机关进行起诉,关系到诉讼案件的审判结果,需要注意的是,审查起诉阶段是在检察机关进行处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刑事没收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的提出:应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市一级检察院,向对应的中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如被告人系在审理过程中死亡的,原审理法院也可受理申请。

  (2)法院审查,受理: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在7日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在十五日内发出公布,公布期为六个月。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上述人等应在公布期内申请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代理人,其他厉害关系人是指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

  (4)审理,公布期满后,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法院会作出没收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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