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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员肇事逃逸遭惩处 车主帮忙隐瞒也获刑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随后更换车辆肇事的破损部件,如此之“努力”,仍未逃脱法律制裁。6月11日,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强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以包庇罪判处张亮有期徒刑6个月。  

        2011年10月3日22时50分,被告人张强驾驶张亮的陕xxx号东风牌重型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街道公路处,与反方向行驶的白宇(化名)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白宇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乘车人王斌(化名)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后张强驾车逃离现场,并伙同当时在车上的车主张亮更换车辆肇事后的破损部件。张亮包庇张强的肇事逃逸行为。后经延安市公安局交警二队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白宇、王斌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强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亮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协助张强修车、帮助隐瞒犯罪事实,其行为已经构成包庇罪。鉴于二被告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交通肇事本是过失行为,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案、对被害人进行救治,逃逸只会加重刑罚的处罚;对于车上乘客来说,事发后应当起积极作用,如帮助司机逃逸、掩盖犯罪事实,也必获刑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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